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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被弟打伤目击者成关键 10岁小孩能作证吗?

观察

2011年03月25日

弟弟马建和母亲因赡养问题闹上法庭,马康作为哥哥对弟弟的行为非常不满,于是便与儿子、侄子(长兄之子)、妻 子、母亲同去弟弟家理论,并由此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混战。混战之后,哥哥马康以弟弟马建将其手指打成骨折构成轻伤为由,要求追究马建的刑事责任,马建随即 被警方刑拘继而转捕,日前,此案已开庭审理。庭审中,一份10岁孩子的询问笔录成为定罪的关键证据,也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案情回放 哥被弟打伤10岁目击者成关键

2010年10月27日,58岁的马康与儿子、侄子、妻子及80多岁的母亲前往马建家“讲理”,并由此引发双方争吵,继而马康和马建扭打在一起并在地上翻滚起来。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打斗中马建用镰刀将马康右手食指打成轻伤,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为证。但马建的辩护律师认为,从作出的鉴定结论来看, 它也只是得出马康手指损伤已经达到轻伤等级的结论,但仅凭这一鉴定结论,既不能得出鉴定伤是镰刀所致的准确结论,也不能得出导致该伤的作用力来源于类似镰 刀的器物。

公诉机关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除了这份鉴定结论,就是办案人员对马康及其利害关系人和一位10岁孩子的询问笔录。小海是个10岁出头的孩子,当天,他正在事发现场。

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用于证明马建构成犯罪的这些询问笔录,马建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些证人不是打架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就是利害关系人,不能用这些人 的陈述来证明他们的事实主张。因此,这些人的证明内容不能作为认定马建有罪的事实依据。因此,那名10岁孩子的证言也就成了定罪的关键证据及控辩双方的争 议焦点。

辩护律师 监护人不在小孩作证无效

控方认为,这份小海的证言完全可以证明马建用镰刀伤人,虽然证明人是未成年人,但是证明上有老师的签字,这样就可以保证这份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马建的辩护律师却不这样认为,他说:根据法律规定,公安人员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根据相关法律,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从这份笔录内容来看,小海在接受询问时,他的父母并没在场。

辩护律师又称,小海作为10岁的孩子对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关系、打架细节的陈述以及由此体现出来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与其实际年龄明显 不符。并且,笔录记完之后,不是让小海看,而是念给他听了之后就签了字。证言后面有小海的老师的签字,但据律师调查,办案人员询问小海时,老师并不在场。 询问结束后,才让站在门外等候的老师在笔录最后一页签了字。律师认为,这份证据丧失了确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应将其继续作为认定马建有罪的事实依据。

除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马康等五位被询问人的陈述之外,小海是证明马建用镰刀打过马康的唯一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庭审当日,就多份证据进行质证后,经法庭同意,控方申请补充侦查,等待再次开庭。

据了解,目前在诉争双方亲属参与下,哥哥马康与弟弟马建两家已经达成和解,马康也已书面申请撤销案件,不再要求追究马建的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法律未规定未成年人不能作证

刑事委员会委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解释说:法律并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不能作证,只要对案情了解的公民都有接受办案人员询问的义务,但是,他所证明的内容应与他的年龄相仿,能够准确叙述案件的事实,能够正确表达。

比如5岁的孩子,他也可以分清案犯是男还是女,这个证言就是可信的。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未成年人在被办案人员询问时必须有监护人 在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不在的情况下,才能指定监护人,比如居委会人员、老师等,否则这份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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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h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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