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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家穿栏坠亡 父母房东难辞其咎

观察

2017年08月16日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一审判决房东担责一成,赔偿6万余元。小依父母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后认为,小依父母未尽监护义务应负主要责任;阳台护栏构造有安全隐患,出租屋的权属人应对事故承担三成责任。

父母

栏杆间距超标造成事故发生

小依父母是湖南人,夫妻在霄边大道南一栋出租屋8楼居住。2015年9月1日晚上9点多,由于一朋友把家中的电单车骑走尚未归还,小依母亲黄女士看见女儿已在床上熟睡,便将女儿独自留在家中,锁上门前往自家花店等朋友来还车。

就在黄女士离家的那段时间里,小依被雷鸣声吓醒,从出租屋阳台护栏栏杆中间空隙爬出时坠落身亡。

事后,黄女士夫妻将蔡某兰、蔡某礼等6名出租屋权属人告上法庭,认为阳台的防护栏杆0.134米的间距违反了国家规定的0.11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庭审中,黄女士一方提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1年8月通过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米。“按照该规定,阳台栏杆只允许用垂直杆,不允许用横向杆,其目的是防止儿童攀爬,而811房不仅使用了多根横向杆,且其间距0.134米和0.405米,大于规定的0.11米,房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房东

父母未尽监护责任应担全责

蔡某兰等人却认为,案涉出租屋阳台栏杆的垂直杆间净距离并没有超过0.11米,只有横杆间距为0.134米,“她用阳台横杆间距来参照垂直杆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蔡某兰等人提出,黄女士夫妇对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完全放任不管,未尽监护责任,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赋予的监护义务,并且造成了小孩死亡严重后果,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和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法院

栏杆存安全隐患房东担责三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小依父母对女儿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事故的90%责任;由于阳台栏杆存在安全隐患,包括蔡某兰在内的其中4名出租屋权属人应承担事故的10%责任。因此,市第一法院判决蔡某兰等人赔偿6.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依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事故是年仅5岁的小孩坠亡事故,小孩独自处于出租屋内,黄女士夫妇未尽到监护义务,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

另查明,案涉出租屋经原审法院现场查勘,对于阳台的护栏情况及各护栏的间距均有明确的测量反映,比照《住宅设计规范》的标准,案涉出租屋阳台栏杆垂直杆间距并没有大于规范限定的0.11米,但是案涉出租屋阳台的防护窗栏杆,下面是横向,上面是垂直架设,该设计结构儿童容易攀爬,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法院认为案涉出租屋权属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蔡某兰等4人对案涉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蔡某兰等4人向黄女士夫妇支付赔偿款项20余万元。

(原标题:儿童独自在家钻出栏杆坠亡 房东被判担责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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