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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马逃税门背后 依法纳税有多难

观察

2011年03月17日

森马逃税门背后

只要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即使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只要接受了行政处罚,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可以认为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文/钱卫清

在普通公众眼中,当下中国大大小小的民营企业似乎很难与“原罪”脱钩。而这个“原罪”,无论如何定义,恐怕都有偷税漏税这一项。事实也的确如此,因偷税漏税而身陷囹圄的明星企业家并不少见。由此,税收问题也成了IPO必须审核的一项重大问题。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最近36个月内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上市。被举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也就成了拟上市公司IPO折戟的典型原因之一。这不,在森马服饰过会的当天,公司就被曝出涉嫌逃税30亿的消息。

在税务部门调查结束之前,对企业妄下评议并不是负责任的做法。但是,依法纳税对企业而言是否真的是不可承受之重?

依法纳税有多难

西方有谚语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纳税”。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纳税是每个企业必须履行的对社会和国家的义务。中国企业也概莫能外。根据我国目前的税制,企业类型不同,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同,企业的核算情况不同,可能涉及的税种也各不相同。企业有可能缴纳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印花税等。无论如何,中国企业税收种类多、总量大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据国外某杂志发布的2009年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显示,按其方法测算,中国税负痛苦指数为159,在6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列第二,仅次于一个欧洲高福利国家。有关部门对该杂志的计算方法提出了质疑,认为不够科学,因为以2009年为例,中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7.7%,处于国际较低水平。

的确,如果仅从税收占GDP的比重而言,中国确实处于国际较低水平。但如果考虑到政府预算外收入(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51%)、企业在税收之外需要支付的名目繁多的收费(包括但不限于高速路收费)和不菲的交际费用,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负担水平着实不轻。据报道,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曾表示,“现在很多中小企业缴完税,利润近乎为零。”2010年,温州有2000多家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税收在本质上就是为我们享受的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这种价格,法律上的用语就是对价。人类的文明史实际上就是公共物品的创造史,由此,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将其概括为“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成为说明税收本质的名言。因此,企业税赋是否沉重,不能简单地以税收占GDP的比重作为评判标准,而应当衡量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与企业缴纳的税收之间是否公平合理。应该承认,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有所提高,政府收入用于社会保障和民生的比重有较大提高,但与纳税人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少改进空间。从法律上来讲,我们虽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在税法这一领域,法治建设还相对滞后。正如著名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所说,财税法自成体系,应当由30—40部法律构成。而目前我国才制定5—6部法律,绝大部分支架性法律仍然缺位,如政府间财政关系平衡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投资法、税法通则、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行政收费法、国债法等法律都是空白。大量的税法规定是以税务总局的规定、通知等形式出现的,法律的稳定性不够,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也不够充分。税收法治,任重而道远。

正确规避税收法律风险

正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税收已经成为企业不可承受之重,税收是对企业财产的剥夺,而税法又变动频繁,企业有意无意地很容易触及税收法律风险。但无论如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学习了解和掌握税法相关规定,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即充分利用好税法规定和政策赋予企业的合理避税的权利,通过税收筹划,合法有效地降低企业税赋。另一方面,要坚持有所不为,不能采取直接违反税法的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可以让企业家稍稍松口气的是,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对原来的偷税罪进行了有利于企业的修改,实际上让纳税人有了一个重新改正的机会,不会再有“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追悔莫及。具体表现在:其一,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其二,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只有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也就是说,即使逃避缴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只要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内的,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三,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即使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只要接受了行政处罚,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可以认为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因此,纳税人要更加善于行使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方面的权利。企业正确的做法是依法诚信纳税,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力争不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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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h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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