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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孩子的法律问题咨询

观察

2011年02月24日

我今年33岁,丈夫35岁,我们的经济条件不错,感情也很好。但美中不足的是,因为我身体的原因,结婚8年来一直没有孩子,我和丈夫商议,打算收养一个女孩。我认识一位朋友,她未婚生下一个女儿。孩子的父亲不尽抚养义务。而且,再过3个月这位朋友就要出国留学^以后也不打算回来了。她和我商量,让我收养她女儿。但是,我丈夫不同意,他担心彼此之间这么熟悉,万一朋友将来回国,再把孩子要回去。我做不通他的工作。听说收养孩子有一些规定和限制,像我这种情况不知能否收养?另外,收养孩子需要哪些法律程序?

你咨询的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们夫妇目前的状况符合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但该法同时也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共同收养。此条款规定夫妻收养子女必须共同进行,这有利于巩固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有利于对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使其能够在一个和睦,安宁的环境中成长,建议你还是先做你丈夫的思想工作,若他执意不肯,你就不能单方收养朋友的孩子。

另外,收养子女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才能受法律保护。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审査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确定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收养关系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

养子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吗?

收养是指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屐行一定的手续,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女的行为。因收养而形成的&母子女关系,叫作收养关系。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首先,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同-生父母的关系一样,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他们之间同样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就是说^子女在和他人建立收养关系后,便解除了和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养子女对生父母不再承担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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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h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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