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离婚的人数越来越多。由于很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孩子由谁抚养,往往成为离婚时纷争的焦点。有的是父母都想要孩子,生怕离婚后失去孩子;有的是都不想要孩子,推脱对孩子的抚养教育责任;还有的把孩子当作要挟对方的“砝码”。
教育专家表示,离婚后,虽然夫妻双方“解脱”了暂时的痛苦,却把纷争的痛苦转嫁给了孩子,容易给未来孩子的成长、家庭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痛苦。夫妻离婚应当考虑如何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原则,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千万别把自己的痛苦转嫁给孩子。
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关颖指出,打算离婚和已经离婚的夫妻有四点必需明确:
一是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与子女的关系都是不能改变的,只是由谁直接抚养、也就是与谁共同生活,不存在孩子归谁或者由谁占有的问题。
二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负担孩子的抚育费。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育费的支付方式,离异夫妻可以协商确定。
三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有的夫妻在离异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允许另一方探望孩子,或者给对方探望孩子提出苛刻的条件,使孩子要么失去父爱,要么失去母爱,成了夫妻离异的受害者。对此,我国《婚姻法》作了专门规定。
四是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这意味,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尽可能弥补家庭在抚育、教育功能方面的缺陷,要设法抚平夫妻矛盾给孩子带来的心理创伤,与子女共建新的家庭生活。同时努力为不抚养孩子一方创造接触孩子、了解孩子、教育孩子的条件,以便履行各自对子女的义务。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虽不与孩子共同生活,对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正确的教育方法和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当对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由自己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