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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乞儿市场的不合理性

观察

2011年02月11日

春节前后,于建嵘教授在微博上发起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缘由是有家长给他写信,诉说自己丢失的孩子双腿已被弄成残疾,在沿街乞讨。活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很多人的响应,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批评和质疑的声音。如有言论鼓吹乞讨儿童市场的“存在即合理性”,有人质疑解救乞讨儿童的合法性和救助系统的靠谱性,有人主张要区别对待拐卖儿童或者亲生子女乞讨。甚至有人说,如果禁止儿童行乞或卖艺,可能令他们处境更加困难,强行救助未必能给他们更好的未来,简而言之,全面禁止儿童行乞缺乏可操作性,固主张只能眼不见为净。

于建嵘教授说的这个现象,是一个典型的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寻租问题,我的老师、公共选择学派理论大师塔洛克教授早在1971年就研究过这个现象。上述的批评性意见,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完全是错误的。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是在做公共事务时,如何处理市场与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作为一个公共选择学者,我愿意和大家分享公共选择理论对这一问题的分析。

首先,儿童乞讨市场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幼小的孩子流落街头,这是人类文明的耻辱。儿童缺乏自主行为能力,他们需要监护人的保护,上街乞讨的儿童是被人指使的。在这个所谓的市场上,儿童就被其幕后指使者当成了一个工具,以他们的可怜状来换取好心人的施舍。伟大的思想家康德提出,“人即目的”,不可以将任何人当成工具。这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最伟大的一个论断。无论孩子出身、家境如何,都应该同等地沐浴在灿烂的阳光下,健康快乐地成长,这是我们每一个成年人、现代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如果是生计所迫亲生父母带着孩子沿街乞讨,政府和社会就应该为之提供必要的帮助。而对那些拐卖孩子致其伤残的人,他们的行为是恶劣的犯罪行为,和市场半点关系没有,这类人应该立法规定剥夺他们的生存权。那些被拐卖的孩子,当然要送还给他们的亲生父母。

其次,固然,当下社会乞讨儿童现象的广泛存在,的确是有其存在的理由。注意,一种现象的存在,有其存在的理由,并不等同于存在有其“合理性”,前者是事实,后者是价值判断,二者不可混淆。而这个市场的事实,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实质上是一个“寻租市场”,其存在会造成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塔洛克教授曾于1947年前后在中国担任外交官,目睹了很多现代中国之怪现象,中国的街头乞丐以故意自残来博取更多同情与施舍,就是其中之一。他于1971年撰文分析在寻求他人的援助或者上级政府拨款中的寻租行为时,就提到了上世纪40年代乞丐自残的例子。他指出,如果T男认识到K女有慈善之心,那么T男就有动机,把自己整得更砢碜点,这样就更容易争取到K女的捐赠。这些自残性行为符合寻租者的个人理性,但我们看到,这种行为是以对存量资源的毁坏为前提的,而后扭曲真实信息以骗取资源,造成了资源的无效配置。用塔老的话说,不管自残者最后是否拿到别人的捐赠,这都是一种社会性浪费。

那么,政府是否应该建立强制的救助制度呢?我在美国,就见过很多家境殷实并接受良好教育的流浪者实践一种“人生哲学”,对这类个人自由行为,美国社会给予了足够的尊重。可是,对待儿童乞讨不能以此为训。根据雷鼎铭教授和碧盖莉教授的研究,腐败和儿童行乞类似,都有个自我强化(内生促进)的机制。其原因在于,如果你看到周围人家,个个都带着小孩出门乞讨发了财,而你在家种地累死累活挣不了多少钱,你可能也会带着小孩出门乞讨而不感觉内疚。反过来说,如果周围人家个个都把孩子送去好好读书,你也不大会背着骂名带着孩子出门讨饭。安徽省太和县宫集镇高营村成为一个“乞讨村”,证明这种机制是存在的,腐败蔓延的机制与之类似。对于这种自发行为导致的集体失败,公共选择理论指出,当然需要某种集体行动力量来纠正这种自发行为。如果社会力量能自发组织起来是最理想的解决方式,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政府应该对此负责。故而,建立某种具有强制性的救助制度是必要的。如果对儿童行乞实行强制救助制度,那么,拐卖儿童行乞牟利的链条就切断了,因这一动机导致的儿童被拐卖现象就可得以杜绝。

当然,政府行为就必然有效吗?这是一个有价值的问题。只是这在本论题中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公共选择理论对此给出了很多的解释,事实上,公共选择理论一方面在强调政府有责任去纠正市场失败,但更多的是在强调如何建立一个不失败的政府,如果以后有机会,我愿意和大家分享公共选择学派的这些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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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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