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永辉超市买了9杯酸奶,其中7杯都发霉了,大渝网友张女士为此向厂商和超市讨要说法。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大渝网特邀律师以案说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借鉴。
保质期内酸奶发霉 质量问题还是保存不当?
5月14日,大渝网友张女士在永辉超市人和街分店先后分三次,购买了9杯“天友0脂果粒酸奶”,但没想到的是,回家后,她连续打开了其中的6杯,酸奶都出现霉斑。
“如果偶尔一两杯发霉,还情有可原,但连续6杯都有霉斑,是产品质量出了问题还是超市保存不当?”于是,张向永辉超市人和街分店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在查看该批酸奶的外包装后,永辉超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这些酸奶的生产日期是4月26日,保质期21天,应该在5月17号才过期,这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与超市无关。
随后,在超市联系酸奶生产商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张女士也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
5月14日下午,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赶到永辉超市人和街分店,在查看了“问题酸奶”后,提出了“一赔十”的协商方案,但遭到张女士拒绝。
张女士说,该名负责人告诉她,任何产品都会出现瑕疵,这一说法让她很难接受。她认为,酸奶是食物,会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一旦误食问题食物,后果难以想象。“超市和厂商这样的态度,太让人生气!对消费者太不负责了!”
随后,重庆市工商局渝中区分局大溪沟工商所也介入调查。为了证实张女士所言,工商所工作人员当着张女士、永辉超市工作人员、天友乳业工作人员的面,再次打了一杯张女士购买的“天友0脂果粒酸奶”。情况与前6杯一样,也存在霉斑,为问题酸奶。
大溪沟工商所执法人员当即将这些“发霉奶”进行了封存,并委托了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同时,建议消费者和厂商就此事协商解决。
5月15日,大渝网编辑走访了我市部分超市。在永辉超市人和街发现,生产日期为4月26日的这批“天友0脂果粒酸奶”(葡萄+芦荟味)已全部下架,同款产品中其他几种口味的酸奶,仍在正常销售,其生产日期全部为5月6日以后。小编选购了一杯酸奶(大麦+芦荟味),回家开封食用,未见异常。在重庆百货解放碑超市发现,张女士购买的“天友0脂果粒酸奶”(葡萄+芦荟味)在这里仍在销售,这批上架酸奶的生产日期为5月6日,小编也选购了两杯,食用时未见异常。
天友回应:
可能是流通环节问题 愿意给予10倍赔付
大渝网编辑联系到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其相关负责人表示,“天友0脂果粒酸奶”上市以来,除了张女士这起投诉之外,目前并没有接到其他投诉。
天友方面表示,根据严格的生产标准,该酸奶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质量问题。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在流通环节中出了问题。因为这种酸奶在2-6℃的理想保存环境下,可以保质21天,只要温度条件合符要求,就肯定不会有问题。但从出厂到销售的各个流通环节中,酸奶脱离冷藏环境,可能会有受到一定的影响。加上超市敞露的冰柜,不一定能达到理想的保存效果,不排除存在温度偏高的可能性,那样的话,保存期就可能受到影响。
在接到张女士这起投诉之后,天友公司称,他们高度重视,仔细检查了生产环节和同类产品,但都未发现类似问题。但鉴于张女士手中的酸奶确已变质,他们为此深表遗憾和歉意,为此,他们愿意按照《食品安全法》的上限,给消费者予以10倍赔偿,并在今后工作中加强产品流通环节的监控工作。但遗憾的是,张女士对这一方案予以了拒绝。双方目前仍在就此事努力沟通,协商解决。
张女士:
维权影响到工作和生活 打算放弃
5月19日,张女士来电称,从14日买到“发霉酸奶”至今,数次和厂商沟通,均无实质结果。
“产品出现问题,厂商难辞其咎。现在我宁愿放弃那10倍赔偿,只要求天友公司能出具一份书面道歉。”张女士也强调,做出这样的决定,不等于她认同天友公司在该问题上做法,而是她的维权行受到“某些因素”影响,困扰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家人生活,“不想再为此事纠缠下去”。
双方将如何调解此事,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律师说法:
消费者可向超市或厂商提出十倍赔偿
针对张女士与天友公司的纠纷,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杨青松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到超市购买了商品,就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比如为发霉酸奶,超市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到问题商品,消费者应该找谁索赔呢?
杨律师表示,酸奶出现霉斑,若属产品质量问题,厂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属于存放不当造成发霉,就有可能是销售者的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那么消费者如何索赔?能索赔多少?
杨律师表示,索赔多少金额,关键看消费者是否因购买或饮用该酸奶造成了多大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应对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索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杨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以及因商品侵权发生损害后应及时固定证据(比如:购货凭证、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等),及时跟主管部门联系,为日后的维权做到有据可依。生产者、经营者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一定要注意对产品的规范管理,密切关注产品的质量、保质期等问题,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以避免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