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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鹤岗 巾帼维权】妇女权利,《民法典》来保护

知识百科

2023年04月26日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立法精神及相关条款也充分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和关爱。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些规定吧!

      婚姻自主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次将婚姻自主权列为自然人享有的基本人格权,表明了国家对婚姻自主权的重视。

  首先,婚姻家庭编延续原《婚姻法》规定,将“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作为结婚的必备要件(见第一千零四十六条),不符合这一要件形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受胁迫婚姻,受到胁迫的一方享有对婚姻的撤销权(见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其次,为保障重大疾病患者缔结婚姻、组成家庭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民法典》取消原《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规定,同时在可撤销婚姻中增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见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从而赋予自然人平等享有缔结婚姻、组成家庭、享受天伦之乐的权利,不再因一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而有所区别;但同时确立重大疾病患者结婚登记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以此保障另一方知情选择,做出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以实现其婚姻自主权。对于隐瞒本人重大健康状况,使对方不知情并与之结婚的,则赋予受到欺瞒的一方享有婚姻撤销权。

  再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赋予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其受到侵害的权利给予救济。这是我国结婚制度对自然人婚姻自主权平等保护与救济规则的巧妙结合,更讲究科学和尊重人性,有利于权利保护落实到位。

  家务劳动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有权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请求。

  在该条款具体适用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该补偿请求权的提出时间仅在离婚之时,否则不能依据该条款获得补偿。

  2.该补偿请求权提出的主体可以是夫妻任何一方。随着产能结构的调整,“女主外、男主内”的现象也时有存在,男性也会成为家庭付出义务较多一方,因此该补偿对象的提出包含了夫妻中任何一方,并非“全职太太”专属。但是我国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居多,因此该条款十分有利于保护此种模式下的女性权益,特别是肯定了“全职太太”们为家庭生活的艰辛付出。

  3.该请求的提出并未限制主张补偿一方是否在职。也就是说,经典的“双职工模式”遇上“丧偶式育儿”,则为平衡工作与家庭牺牲自我一方,也应属于给予补偿的对象。

  4.补偿金额的计算可大致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大部分情况下,婚姻关系时间的长短影响着家务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时间越长,自我牺牲越大,补偿金额则相应增加。这样才能保证自我牺牲的价值得到最优的体现。第二,考虑给付方的给付条件、当地的生活水平等。补偿金额的高低直接影响因素一则看对方的给付能力、经济条件,另外一方面会与当地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否则超过对方支付能力的判决很难履行。此外,日常生活涉及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具体也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合理的计算依据,以求得到有利的结果。

  打击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1、 界定性骚扰新方式

  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今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再局限于面对面,而是搭乘网络,出现了许多没有实际接触的性骚扰事件。民法典扎根实际,新界定了以“文字、图像”也作为性骚扰的方式,更加全面地保护受害者。

  2、 明确了实施性骚扰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将性骚扰明确地规定在人格权编的身体权、健康权里,一旦发现性骚扰行为,民法典为受害者保障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实施性骚扰者将承担民事责任。

  3、明确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防止性骚扰的义务

  首先要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例如对工作场所合理布置,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其次设置合理的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的措施,不得推卸,让单位认识到性骚扰不仅仅是道德上的问题,更是违法行为。如果单位对性骚扰行为不予以规制,将承担法律责任。

  反家暴

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受害人都是在许久以后,才向周围人公开自己曾经受过的暴力,但此时已失去了取证的机会。同时,因为从来没有向外界提过自己被殴打,还有些人在此前还经常晒一家其乐融融的照片。所以,在事后主张对方有家暴行为、自己又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只要施暴人不承认实施过,其实很难证明对方有过暴力行为。是她们不想向外求救吗?是她们愿意挨打吗?当然不是。是因为在最初,她们可能认为对方会有改好的一天,亦或是为了面子,不能让别人知道自己被打了。这就会为自己再次被家暴埋下了隐患,因为对方也很清楚被打的人在担心什么,就是挨了打怕别人看笑话,轻易不会对外人说。所以,具备最初的识别暴力的能力是最重要的事。

  切记:家暴不会因为隐忍就会停下,反而会变本加励,而公权力的介入是制止家暴最为有效的方式。家暴不是家务事,挨打更不是因为被打的人有错。无论是什么样的原因,对方都没有权利殴打自己。打人是一项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如果程度严重,殴打行为甚至会涉及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受害人来说,即使被打后,暂时没有想好是不是要离婚也没有关系,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外求救。报警、就医、进行伤情鉴定、寻求妇联帮助、向社区、居委会求助等等,只有把家庭暴力的行为扩散至第三方处,才能有收集证据的可能性,从而避免后续发生惨剧。

  财产权利的特别保护:

  (一)婚姻关系缔结后除非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否则婚后取得的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任意一方是无法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及时分割共同财产,又可能会造成自身利益严重受损,那么我们女性朋友如果遇见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权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给女性朋友提供了一个婚内析产维权的特殊路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在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大部分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一旦双方的婚姻亮起红灯,夫妻财产分割或许就成了一道难题。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何保护妇女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司法实践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对女方进行照顾,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裁判方式,有的会在财产权属分配时对女方予以照顾,有的还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财产分割比例上对女方予以适当倾斜。

  (三)婚姻中一方严重伤害另一方感情的过错情形远远超出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范围,比如多次出轨婚外异性、与他人怀孕或生育子女等等,这些情形实际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但是很难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现在,女方无过错,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与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比,这里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这也就突破了原《婚姻法》规定的仅有四种过错情形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为保护无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更有力保障。当然,“有其他重大过错”属于兜底性法律条款,其实施有赖于法官的生活经验及司法智慧,还需要有权机关及最高法院对其作出解释,使“其他重大过错”的类型规定的尽量具体化,以指导司法实践。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与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相比,多了一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虽然仅仅10个字,但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产生重大影响。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如果给予无过错方10%的照顾,那就是50万元,远远高于一般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总之,《民法典》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对在家庭中处于弱势的妇女权益保护,这也对弘扬家庭美德、贯彻正确家庭观起到很好的引领作用。

  原标题:《【法治鹤岗 巾帼维权】妇女权利,《民法典》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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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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