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次盗窃铁罐奶粉,公安机关决定逮捕时,又携带他人女婴妄想逃避牢狱之灾的罪犯王某,再次被法院决定逮捕,并判处实刑,送交羁押。
张某、王某均系河南省息县关店乡人,曾在如皋市如皋港做工。2014年4月-2014年7月5日,11日,王某、张某伙同他人(身份不明)先后三次在如皋市长江镇上海华联超市内、石庄镇世纪文峰超市内,采用吸铁石吸铁罐的方法等乘隙等手段,窃得贝因美牌冠军宝贝系列奶粉18罐及洗发水3瓶,价值人民币4803元,最后一次被当场将王某、张某抓获,如皋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扣押了作案工具吸铁石一块。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张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对二被告人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犯盗窃罪。后二被告人未能到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决定对两被告人逮捕。如皋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12月1日王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蒙山路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12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将张某抓获,因其当时抱一幼婴,即交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疑似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决定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在如皋市石庄镇新街新生宾馆执行。
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张某称幼婴系其生育,拒不交代何时、何医院生产。经医院检查,其确有母乳。无耐之下,公安机关对其与幼婴进行了亲子鉴定。庭审过程中,张某面对非亲子的鉴定报告和审判长的威严下,道出实情,该幼婴,出生于2015年10月14日1时32分,母亲是杨某,父亲是王某,系其弟媳所生。后由公安机关通知女婴的父亲来如接回了女婴。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5月、2010年7月、2012年11月曾因盗窃先后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张家港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分别行政拘留10日,均因其携带3 婴儿而未交付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
如皋法院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退出未退赃款人民币二千六百一十六元;没收作案工具吸铁石一块。再次决定对张某执行逮捕,送南通市看守所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