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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场受伤 家长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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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家长带孩子到游乐场游玩,一旦发生孩子在游玩时受伤的事件,谁该对此承担责任?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儿童在游乐设施上玩耍,意外受伤引起的侵权纠纷。

2014年6月7日,不满三周岁的小童(化名)由祖父母携至大明经营的某超市内的童年游乐场(该游乐场由小明经营)游玩时,由于滑梯较陡及滑梯底部无缓冲措施等原因,造成小童下滑至底部时冲击力过大而受伤。小童家长多次与大明、小明协商赔偿事宜,均因差距较大而未果。

该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均未果。因事发时小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祖父母作为小童的监护人,应当对小童尽到其应尽的监护职责。由于小童祖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小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明作为游乐园的经营者,虽在游乐园入场处张贴了入场须知,但在近40平方米的游乐园中却未安排任何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巡视,故其也应对小童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大明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供者,其与小明之间形成租赁关系,小明经营游乐园所使用的淘气堡经检测为合格产品,且小童的受伤并非因为经营场地的原因导致,大明对事故发生无责任,故其对小童的损失也不应承担责任。

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及小童监护人与小明的过错程度,对于小童的损失,法院最后判决由小童监护人与小明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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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唐新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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