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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因故终止办学 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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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刚刚印发的《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幼儿园因故终止办学时,举办者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如因故终止办学时,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予以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暂行办法》中说,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据了解,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幼儿园,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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