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日前,2岁的黄杨(化名)在台山市斗山镇某游乐场内玩耍时不慎跌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黄杨的家属多次与游乐场负责人陈倩(化名)交涉,但双方在责任分配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上分歧太大而协商未果。黄杨的母亲孙静怡(化名)遂前往斗山司法所申请介入调解。
各方诉求
孙静怡:要求场方支付全部医药费以及护理费等4万元。
陈 倩:事故主要因家属疏忽照顾等过错引起,场方可酌情适当赔偿。
调解现场
“小孩是在游乐场内跌伤的,你作为场主是不是应该负责任,赔偿所有的费用?而且,小孩伤到了大腿骨头可能对今后的发育有影响,对此,你们游乐场是责无旁贷的。”孙静怡埋怨说。
“我们查看当天的监控视频,发现黄杨的爸爸违反了游乐场相关的指引,直接把黄杨抱上滑梯,当黄爸爸转身去滑梯口时,黄杨就掉下来了。此次事故明显是由黄爸爸的过错引起的。”陈倩马上回应。
“但你们当时将相关指引告知我们了吗?”孙静怡很激动。
“你们就是无理取闹。”陈倩反驳。
斗山司法所黄卓贤所长先稳控双方情绪,并劝导孙静怡说:“作为家长,你们忽视了游乐园安全指引,在小孩玩耍时也缺乏足够的照顾,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也是应该的。”
“我们确实应承担部分责任,但孩子应有的权益我们同样要据理力争。”孙静怡态度有所软化。
黄所长转而动员陈倩:“作为经营者,你应对顾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服务项目作必要的说明与警示,发现顾客不恰当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所以,你方同样存在过错,理应承担部分责任。何况做生意讲究‘以和为贵’,纠纷升级对游乐场没有好处。”
“我同样为人父母,非常明白你的感受,但希望你能体谅我们经营的不易,大家就赔偿数额继续协商,好吗?”陈倩听了黄所长利弊分析后对孙静怡说。
“我只想尽快解决此事,大家各让一步,你赔偿我们1.5万元吧。”孙静怡提出。
“好的,我们接受。”陈倩答应。
达成协议
1、游乐场一次性赔偿黄杨1.5万元;
2、黄杨及其家属不得再就此事追究游乐场责任。
调解员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