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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园内摔伤 商家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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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6日

3月11日,在内江市消委会发布的2014年十大典型案例中,本报从中精选了一个案件,并请内江市消委会对每个案例做了消费提醒,希望消费者在畅享消费的同时,也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消费权利。

事情经过 小孩游乐园摔伤

2014年7月12日下午,方某的女儿(7岁)参加内江某购物中心举办的儿童绘画比赛活动,在该购物中心游乐园游玩时受伤,方某带女儿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右脚脚踝骨折,约1小时后方某打电话告知该购物中心孩子在玩耍时摔伤了,要求商场负担医药费、交通费和适当赔偿。商家因为方某没有及时向该公司组织此次活动的现场工作人员报告孩子摔伤的情况,不承担其他费用,但出于对孩子的关怀,可以支付部分医药费。

双方协商未果,方某于2014年7月30日到内江市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该购物中心赔偿女儿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00元。

处理结果 举办商家应承担责任

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开展调查,并要求该购物中心提供视频资料,由于监控录像有盲区且不完整,方某的女儿是否在该游乐园内摔伤图像无显示,但经当天参加此项活动的老师和20多名孩子联名证明,方某的女儿是在游玩时摔伤。购物中心则表示,家长带孩子到医院检查后才打电话向公司告知摔伤的情况,无法证实孩子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出于对孩子的关怀,只负责医药费。

消委会认为:方某的女儿参加该购物中心举办的儿童绘画比赛活动时意外受伤,该购物中心游乐园管理上有缺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方某的女儿是未成年人,在游乐园时,家长也在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也负有一定责任。经消委会多次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由该购物中心支付医药费1300元,治疗期45天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6300元。

消委会提醒

内江市消委会提醒,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是未成年人,家长应陪同出现在相应的场所,尽到监护义务,防止危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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