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产品后,认为产品有问题,一纸诉状将网店和网络交易平台一同告上了法庭。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萧山法院受理的首例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被告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这个案子与以往的产品责任纠纷案最大的不同在于,网络交易平台也作为被告方被消费者告上了法庭。在去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之前,旧版的消法对网购、电话购物、邮购这些新的购物方式并未有相应的规范。
案情回顾
原告姓张,被告一为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二为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一号店)。
张某称,去年“十一”期间,他回家乡探望家人。为孝敬老人,通过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开办的一号店网站(www.yhd.com),向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康时特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十一坊羊胎盘软胶囊”3瓶、“十一坊鳕鱼肝油软胶囊”1瓶,共计728.1元。
下单后,被告一通过快递将上述货物运送给他。张某说根据商品标签显示,其中“十一坊羊胎盘软胶囊”配料为:大豆油、羊胎盘提取物、蜂蜡等,“十一坊鳕鱼肝油软胶囊”配料为:鳕鱼肝油、明胶等。
之后,张某将上述食品送给家中老人服用,未想被亲友告知,羊胎盘、鱼肝油不能随意添加至食品中,其中鱼肝油已被央视315晚会曝光。他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该两款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人身健康存在重大隐患。
张某说,“十一坊羊胎盘软胶囊”并无任何药品或保健食品批文,仅为普通食品。2008年8月11日,国家卫生部发布《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强调“羊胎盘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在我国缺乏广泛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因此,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而“十一坊鳕鱼肝油软胶囊”也无任何药品或保健食品批文,仅为普通食品。去年4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强调“鱼肝油是列入我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庭审结果
张某认为,被告一作为专业食品经营企业,不可能不知道上述规定,却仍销售上述两款产品,属于明知。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告一应当向原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而被告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知道被告一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网店和网络交易平台一同告上了法庭,并提出了4个诉求请求:被告一退还原告购物款728.1元;被告一向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7281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在张某采写的起诉书上可以看出,他的表现相当“专业”,甚至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相当熟悉。
被告二的出庭人员说,一号店只是一家企业,一个平台,对被告一的资质和所销售产品的批准文号都是经过审查的,还要让销售方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接到投诉后他们早就让问题产品“下架”了。原告除了萧山法院的案子,在上海的法院还有两个类似的案子等着开庭。
最后,这个案子以被告一赔偿张某6000元,张某归还产品,被告二没连带责任,张某撤诉了结。
责任认定
法官表示,去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后,其中新增的第44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换句话说,消费者要有证据证明网名平台明知产品有问题,还任由销售方出售,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