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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购新安怡奶瓶为2012年产 想退货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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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8日

近日,市民石女士通过网上商城购买了一款“新安怡”标准口径玻璃奶瓶。打开包装准备使用时,石女士发现这个奶瓶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石女士有些介意,想联系商家退货,但商家表示包装拆开无法处理,不能退货。9月16日,石女士致电工商部门,希望予以协调。 

“才买了一天的东西就不能换了,说好的‘七天内无条件退货’咋就不作数呢?”石女士跟商家协商无果,只能向工商部门投诉了,李沧区工商局对此投诉进行了受理。 

李沧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石女士购买的奶瓶是2012年生产的,但是保质期为6年,其他方面也都完好,因此不存在质量问题。“我看着这个生产日期心里就不舒服。”石女士一再坚持。“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来之前,石女士上网查阅了一些相关规定。这一规定也就是经常被提到的“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其实这个‘无条件’退货也是有‘前提’的。”面对市民的疑问,李沧区消保委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在《消法》第二十五条中,还有一项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在本投诉中,石女士已经将包装、标签等撕毁,也就是说,商家已无法对这一并无质量问题的合格产品进行二次销售,不符合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规定。所以,根据《消法》规定,工商部门也无法为其协调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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