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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未满四周岁儿童必须配儿童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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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4日

2014年8月1日,《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实施,而“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未成年人乘车行为法规也被纳入其中。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山东省是继上海市后第二个立法推出“4周岁以下儿童使用安全座椅”的地区。上海市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坐椅。

从此次山东省推出的条例内容来看,该条例中关于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条例只是用“应当”的字眼,而非“不得”这类强制性字眼。目前我国只是在上海、山东等地颁布了相关儿童乘车的相关条例,但均未明确必须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而且对于不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也没有制订任何处罚规定,会间接纵容这种家长的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不能从行为上起到彻底的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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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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