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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买儿童摄影套餐疑似进入商家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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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2日

禅城区何小姐3年前购买了一款儿童成长摄影套餐,声称12岁前可以拍摄3次。日前,她带女儿到店拍了第一次以后,店员称套餐只包含了1次拍摄,并出示了一张没有任何签名和日期的制作单作为凭证,这让何小姐感到不能接受。

2011年,何小姐的女儿刚满3岁,在禅城区某儿童专业摄影店购买了一款468元的拍摄套餐。何小姐挑选了指定制作画册的照片数量后,还另外选择了34张相片和底片,合计850元。何小姐介绍,当时店员看她对这次比较满意,就向她介绍了另一款1888元的“儿童成长摄影套餐”。套餐标明,小孩12岁前可以进行3次艺术照拍摄。

何小姐觉得套餐还比较划算,就当场在一张收款单上签名确认,并付清了1888元。今年5月10日,何小姐带着女儿再次拍摄了一组艺术照。让何小姐感到无法理解的是,“拍摄完成后,店员居然说我这个套餐只能拍1次”。

昨日,记者和何小姐来到了位于禅城区岭南大道的摄影店,该店经理表示,何小姐当时购买的并不是“儿童成长摄影套餐”,而是另外一个拍摄套餐,只能拍一次,项目明细都在“制作单”上列明了。何小姐表示,自己在付款的时候根本没有见过这张“制作单”,单上也没有自己的签名,“怎么能证明这是当时我购买的套餐”。对此,该店经理承认工作流程存在疏忽,为表示诚意可以为何小姐的女儿再拍摄一次。记者随后咨询了该摄影店在南海的总部,店长表示,何小姐3年前购买的摄影套餐是只能拍一次的,而且已经停售了,3年前何小姐女儿第一次拍摄完毕后,多选了34张相片,总价850元,但因为何小姐马上购买了1888元的套餐,所以这笔费用作为对老顾客的赠送,并没有向何小姐收取。因此,何小姐购买套餐并不能包含更多的内容了。

律师说法

摄影店没有履行好告知义务

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贾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摄影店在与顾客签订服务合同时及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收费及及数量等相关事项作明确说明,并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注明。在这个案例中,何小姐已经付款向摄影店购买服务,双方就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如果何小姐所说的属实,摄影店在与其签订收款单据时没有附上套餐明细,而套餐明细也没有经过她签名确认,可以认为摄影店没有履行好告知义务,因此不能仅凭摄影店电脑存档的套餐明细,要求顾客承认合同。贾律师建议,何小姐可以带上证据向当地消协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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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关婉灵 作者:赵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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