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民警委托暂养弃婴11年
今年的9月15日,51岁的杨兴英提起11年前的那个夜晚,她仍难以忘怀。因为就在那一天,她得到了第四个孩子如今上小学5年级、12岁的苗苗(化名)。虽然已有了两儿一女,但杨兴英对这个乖巧的孩子疼爱有加。“1999年8月28日凌晨2时,我出门寻找在外打电子游戏的两个儿子。带孩子回家经小北街十字路口时,看到路边围了一堆人,一看原来街边地上的一个纸盒子里放着一个刚出生的婴儿,两民警正在向围观群众询问情况。”
杨兴英说,围观的大多都是跑夜班的出租车司机,都是男的没有女的。当时两年轻警察对她说,“大嫂,这个女婴被人遗弃了,你看我们都是男的,实在不会带孩子,你先帮我们带两天。”看到孩子上身只穿了件秋衣,小胳膊裸露在外、小腿被冻得发青,已是3个孩子母亲的杨兴英感到十分心疼,就将孩子抱回家,一民警还敲开附近一家商店的门给婴儿买了一斤白糖。后来,经当地派出所多方调查没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1999年9月初,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东城派出所给杨兴英出具了一份盖有派出所公章的证明,证明孩子为弃婴,并将孩子委托给杨兴英一家暂养。
养母期盼有关部门酌情处理
据了解,目前杨兴英的大儿子和二儿子都在外地工作,三女儿今年22岁,在西安上大学了。自从她的丈夫2001年去世后,杨兴英就一直一人带着苗苗生活。
11年的共同生活,11年的养育之恩,苗苗已和杨兴英产生了深厚的感情。“我不愿和妈妈分开,我也不想去福利院。”苗苗说。听到孩子这样说,杨女士眼圈也红了,“养了11年了,毕竟有感情了,我就希望能够给孩子上个户口,因为小学还可以凭借派出所的证明上学,初中就得用户口本了。而且有了户口,我也能为孩子申请一份低保,让孩子过得好一些。”杨兴英说,她曾多次去市、区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一直没有成功。民政和计生部门都表示,因她已有了三个孩子,不符合收养政策,所以不能办理收养手续,也就不能给孩子上户口。
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杨兴英确实不符合收养人无子女这一条规定。但对此杨兴英也有自己的看法,“当时收养孩子是公安机关委托的,现在孩子已养了11年,每年的生活费、医疗费、学费等费用加下来也有10多万元了,如果非要让我把孩子送去福利院,那这笔钱该由谁来承担?”杨兴英说,她就是想给孩子上个户口,让她有一个身份,希望政府部门能从关爱孩子的角度出发酌情处理。
律师称派出所有义务给登记户口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永宁表示,根据现行《收养法》规定,杨女士有收养事实,对被收养人尽了抚养义务,但从法律层面难以形成收养关系,首先她不具备收养人的条件,其次也未向民政部门登记。本案中派出所有义务给苗苗登记户口,至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收养规定,这不是登记户口的法定条件,不能以此为由予以拒绝。苗苗申请低保和入学是生存权和受教育权的体现,这是公民的基本的人权,当地公安、民政、计生部门应当协调并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