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直邮奶粉拜拜了!从此只能人肉慢慢扛回来……女儿两个月的口粮正在路上,难道也要全部销毁?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进口奶粉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否则将实施退货或销毁处理的规定,急坏了不少奶爸、奶妈。
不过市民现在可以放松一些,海关辟谣称,“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自用合理数量内的各种奶粉,不受该公告影响”,首先该公告针对的是“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包括其他乳粉。据悉,所谓“婴幼儿配方乳粉”,英文为“follow - up for-m ula”,一般为粉状,由脱脂乳粉、麦芽糖等制成,该产品用水冲调后供1至3岁幼儿食用,也适合6个月及以上婴儿食用。
此外,该公告针对以货物贸易方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文标签要求入境前就已经印制在包装上。公告没有提及个人携带和邮寄入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问题。
广州海关12360服务热线接线员表示,目前个人携带或邮寄入境的奶粉,海关仍然依据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0年第43号公告进行监管。
其中,第43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邮寄入境的奶粉从港澳台发出,且总价未超800元人民币,可正常通关。如果超出这一范围,经邮寄渠道进入的奶粉就要按货物办理通关或退运手续。而如果市民从除港澳台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寄出奶粉,奶粉总价则不能超过1000元人民币。
“按货物办理就要你提供销售合同、报关委托书等资料”,广州海关接线员表示,这些东西个人都未必能够提供,所以建议市民邮寄奶粉的话不要超出这一限制范围。
除了邮寄渠道,如果市民携带奶粉入境,则依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进行监管。本国居民旅客携带奶粉入境,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而如果居民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奶粉,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