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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超生大坑:为超生事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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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6日

张艺谋为“超生”事件道了歉,网上的争论声反而大了起来。争论焦点集中在对“恶法”的态度上,或者说,我们如何面对“恶法”。前几天还为“人权天赋还是人赋”吵得不亦乐乎的两拨人马,也结成统一战线,声讨“无良媒体”与“被洗脑的人”,他们认为,对一个“恶法”,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藐视它、破坏它、违背它,都是具有某种正义性的,都可以视为“受害者的反抗”。

当某个个人面对一个他视之为“恶法”的现行法律,他的选项是有限的,可以大体列举出来:

选项1,内心不信服但行为上遵从;选项2,有意违犯并以暴力对抗惩罚;选项3,有意违犯,但通过贿赂或其他交易免除惩罚;选项4,不信服并违犯这项法律,同时接受现行法律的惩罚而不试图逃避或对抗之。

当然,还存在另外的可能,即个人违犯现行法律,但由于执法者的技术失误,或程序上的疏漏,使其未受惩罚。之所以要谈到这种可能,是因为在张艺谋“超生”事件中,这种可能在理论上存在。但即便这种可能存在,由于不具备可复制性,至少在讨论个人面对“恶法”的态度时,也可以不必考虑有人在有心违犯法律之前,已经抱有因执法者疏失而“漏网”的侥幸心理。

选择前述选项1的人群,是所谓沉默的大多数。他们的意见很重要,但不在此次争论的焦点区域。在焦点上的,是2、3、4三个选项人群。选项2,是我们在媒体报道中常见的;而选项3、选项4,与此次张艺谋的情况更为接近。

据媒体报道,张艺谋所谓“超生”的三个孩子,均为“非婚生育”。在中国目前的户籍制度下,孩子要上户口,需要相应证明,手续齐全尚且可能遭遇梗阻,何况阙如。在此情况下,其实已经可以大体排除当时办事人员技术疏忽这一可能。即便如此,也还存在另外的可能,如在办理户口过程中,办事人员或者其上级,出于对艺术的喜爱,或对张艺谋名气的敬畏,或与张艺谋曾经在一张桌子上吃过饭,或者其他类似原因,“枪口向上抬了一寸”,不多不少,刚好一寸,但已足够张家三个孩子不必成为“黑户”。

需要指出,这种善意的考虑不是无厘头,只是为了避免恶意揣度,误伤好人,至于真实情况,读者可以依据生活阅历各自判断,并静待无锡计生部门把这一“大案”的事实搞清楚。

那么,比较接近常情的一种可能,张艺谋属于选项3;在较好的一种可能或更善意的揣度下,张艺谋可能接近于选项4。

此前对张艺谋的批评,多数基于选项3作为事实前提。坚持认为不应该对张艺谋“超生”在媒体层面追问的人,把选项3与选项2相提并论,即张艺谋通过“突围”,而使计生制度受到损害,这与直接暴力对抗的“受害者”一样,应该得到道义上的同情和支持。关于这一点,如刘远举先生在文章中所指出的,在此种情况下,对张艺谋“受害者”单一身份之认定是有问题的。由于选择性执法造成事实上的相对特权,通过贿赂、赎买、特权交易获得事实上的“赦免”,这种做法不是破坏而是大大强化了计生制度存续的动力。

特权与“恶法”往往是一体同构的。把这样一个“受害者”张艺谋当作对抗“恶法”的同盟,是“一厢情愿”。一个反例是,从公开资料可以看到,相当多级别高到有能力改变计生制度的官员,并没有超生——他们是否比张艺谋更有资格自称为“受害者”呢?

但这还不是大问题。根本的问题是,选项2、3、4这三种情况,都属于对被个人认定为“恶法”的现行法律的不服从。这种不服从,本身就是一个大坑。

如何对待一种作为“恶法”的现行法律,这一问题,从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时代到今天,都没有完全说清楚。它已远远超出了一般的法律范畴。这里只能择要把更为接近共识的观点抛出来。说“更为接近”,是因为说到底,在这个问题上没办法取得完全共识。

一、“现行法是恶法”是一个真正的困境,这一困境来自于理性道德和现实法律之间的深刻价值冲突,是“理性道德上如何更好”和“现实法律上应该怎样”之间的冲突。

二、可以说,存在比现行法律更高的道德价值判断,这构成了“对‘恶法’不服从”的基础,但是,若现实法律上允许不服从现行法,在普遍化原则下将导致法律无效、社会失序(这里略去了不那么复杂的论证过程)。所以,分别从理性道德与现实法律两个角度来观察都不成为问题的事情,在放到一块后,就成了难题,这里的一个关键在于,理性道德通常既不容易获得一致判断,又不能直接适用于现实操作,而现实法律相反,它很容易现实操作。换句话说,一个法律是否“恶法”很难形成充分共识,但是否违犯法律却很容易判断。

这也顺便解释了为什么对那些追问张艺谋的媒体及个人给与谴责是不公允的,尤其是有人认为“在革命时期他们就会是告密者”。且不说这种逻辑推演隐含的恶意,事实上,“告密者”这个词本身就有被污化的成分,在很多情况下,“告密者”与“报警者”很难区分,他们也没有义务区分哪些是“高尚的革命者”,哪些是“违法的暴徒”。选择性执法只能造成特权,但更不能高估“选择性守法”的动机与后果。

三、鉴于个人面临的是一个真正的困境,在此困境中,具体如何选择,可以存乎当事人一心,亦即这是个人的价值选择,怎样选择都可以。当然,反过来说,既然身在困境,在选择过程中,无论你如何选择,都没有好果子吃,你将且必须承担选择的后果:要么承担现行法的惩罚,要么承担道德上的自我谴责。

看起来这是一个“和稀泥”的结论,“大家都没错”,或者“怎样都没好”,不免让有些人失望。但事实如此,当一个“恶法”成为现行法之时,就已经注定个人只能在不同的“坏”结果中选择,而很难从“好”和“坏”中选择。好消息是,有相对不那么坏的选择,也就是前述的选项4,一种“有意违犯,并且公开承担法律后果”的选项。

很多人借用了“公民不服从”以支持“对恶法的不服从”。但是,他们在引用梭罗的话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梭罗“宁愿坐牢”的事实。为此,不得不重提马丁·路德·金的名言:“违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得公开地违反,心怀爱意地违反,甘愿接受惩罚。”相关例证尚多,此处不再赘述。

并且,面对成为现行法的“恶法”,个人虽然面临绝对困境,就社会而言,却并非没有其他出路,比如,透过合法的立法、修法途径去改变法律“恶”的存在。假若一个社会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通过正当的途径做到这一点,只能指望个人的冲撞与牺牲,从个人的角度或许增加了悲壮的油彩,从社会层面,却不免显得鸡贼。

回过来说,就张艺谋目前已经道歉并认罚的应对来说,除非无锡调查“大案”出现戏剧性的新“案情”,否则,张艺谋的戏份,其实已经到位。老谋子也许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但他把观众领进的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大坑”。显而易见,与“现行法是恶法”同样性质的困境笼罩于我们身边各处,也笼罩于未来社会建设与变革的路途,两难的陷坑将俯拾即是,没有标准答案的、基于个人的多元价值判断将越来越多,这种多元分化原本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但在党同伐异的文化本底上,却可能成为难测的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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