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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摔童案被告上诉求轻判 称“没看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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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09日

 

昨日下午,大兴摔童案被告人韩磊通过律师递交了书面上诉状,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9月25日,北京一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李明因窝藏罪,及前罪未执行完毕刑罚,获刑5年。

韩磊希望积极赔偿获谅解

早在本案宣判的当天上午,韩磊在被送回看守所之前要求单独见一面承办法官,其间,其强调自己不服判决结果,将提出上诉。

昨日上午,韩磊的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韩磊。

律师转述韩磊的话,其精神稳定、各方面已经比较能适应,最强烈的念头就是不认可本案的定罪量刑,希望能尽快接触到被害人父母,通过积极赔偿求得他们的谅解。

经过与韩磊商议,昨天下午,律师到北京一中院递交了书面上诉状,“请求查清事实,对被告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上诉状显示,韩磊共提出了七个上诉理由,包括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杀人故意、到案后一直都坚称自己没有看到小孩、被害人母亲是否存在过错等。据了解,韩磊的上诉理由,与一审开庭时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大致相同。

 

同案被告人未上诉

律师表示,韩磊从案发到现在,一直都承认自己做了错事,愿意为这场悲剧承担责任,也确实表达过求死之心。但是,就像韩磊在历次供述中所提到的,他当时因为醉酒、愤怒等原因,并不知道自己摔的是孩子,因此并不认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也正是基于此,韩磊才要提出上诉。

目前,该案另一被告人李明,在宣判后表示不上诉,也未递交上诉状。

大兴摔童案(法院查明)

7月23日晚,韩磊与李明等人吃饭饮酒后,乘坐李明驾驶的车去歌厅唱歌。当天20时50分许,李明欲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公交站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的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下车与李某交涉、争执,并将李某打倒在地,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明目睹韩磊上述行为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

最高检:对涉嫌逼供行为应多方调查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侦查监督厅日前下发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违法嫌疑的侦查行为,应当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意见规定,可视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排除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捕依据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为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充分保障。

意见将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范围限定在侦查阶段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其中以侦查活动中的非法取证行为为重点。明确规定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案件或者接到当事人等的控告、申诉、举报,发现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或影响侦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等违法情形,尚未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根据现有材料不能排除违法嫌疑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意见指出,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报请、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认定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

可视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

根据意见,调查结果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方式:对于未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答复解释工作;对于侦查违法情形,综合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情况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纠正;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部门)依法处理。此外,为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可视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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