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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幼儿园受伤多处就诊 园方疑家长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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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9日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不放心的家长先后带孩子到多家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基本一致。对此,幼儿园质疑家长过度治疗,有“讹人”之嫌。近日,发生在无为县某幼儿园的这起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尘埃落定。

小龙(化名)系无为县某小区幼儿园的学生,日常上放学均由幼儿园校车接送。2015年5月下旬的一日10点半左右,小龙在上校车时右腕不慎被校车门夹住。或是由于小龙伤势不很明显,幼儿园未将其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当日18时左右,小龙母亲发现小龙伤情,将小龙送往无为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幼儿园为小龙在无为县人民医院的治疗垫付医疗费1100余元。

后小龙母亲带小龙又到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南京儿童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查治疗,均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共支付医疗费2200余元,交通费2300余元。其间,幼儿园退给小龙母亲幼儿园学费3400元,后又支付给小龙母亲1000元。对于幼儿园这种善后方式,小龙父母无法接受,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龙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校车司机的疏忽而受伤,校车司机系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故幼儿园应当就校车司机的侵权行为对小龙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应当适用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幼儿园未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幼儿园抗辩称小龙在芜湖、南京、北京的相关治疗没有无为县人民医院转院治疗的建议,存在不合理性,属于重复治疗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小龙因事故被无为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后至芜湖、南京、北京等地医院检查治疗,因小龙系未成年人,身体处于发育成长的特殊阶段,小龙母亲带其到外地专科、上级医院拍片检查合情合理,不属于重复过度治疗,最终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小龙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2万余元。

幼儿园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二审认为,孩子是家庭的希望与寄托,父母总是希望能够给予孩子最好的教育、医疗与生活。孩子受伤后,作为父母,选择到外地医院就医是为了让孩子接受较好的医疗服务,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事理,因此小龙的父母带小龙到外地就医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侵权人幼儿园承担。

鉴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幼儿园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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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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