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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产医院因耽误新生儿治疗 赔偿家属6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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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0日

半年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当姜女士拿到医院赔偿的63万余元时,心中百感交集,一方面这个事终于有个说法,另一方面赔偿款虽拿到了,但女儿的健康却永远失去了。

2015年1月28日上午10时姜女士入住某医院妇产科病房,该医院为姜女士实施剖宫产手术,做完剖宫产手术后,次日女儿出现吃奶差、伴发热,儿科医师会诊后建议转儿科进一步观察治疗,但最终未转科治疗,后于2月4日出院。

出院后一直不见好转,姜女士的女儿于3月15日入住另外一家医院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上呼吸道感染,住院治疗9天;后又入住某妇幼保健院,被诊断为支气管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等,住院治疗12天;一个月后又入住医院被诊断为毛细支气管炎、脑性瘫痪等,住院治疗9天;4月28日入住山东大学齐鲁儿童医院被诊断为精神运动发育落后、支气管炎,住院治疗15天。 

经姜女士申请,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组织该医院与姜女士共同选定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后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姜女士的女儿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病情观察不够、辅助检查不完善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姜女士的女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例医疗过失等级应属D级,即医疗过失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50%。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姜女士的女儿在该医院出生,双方形成医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故该医院应当对姜女士的女儿在其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6363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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