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国药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局欣然公布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与Group Capital Limited (「卖方」),及明肇森与冯少云(「担保方」)订立有条件的买卖协议(「该协议」)收购耀康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名称为福明堂中医药中心,「福明堂」)50%的股份(「该收购」)。於本公告日,福明堂由卖方全资拥有,而担保方间接持有卖方94.1%的股份。
董事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深信,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与担保方均为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概无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该收购的完成须待先决条件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或买卖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得到满足或获本公司豁免。完成日为所有先决条件得以满足或被豁免之日後的第五(5)个工作日或买卖双方约定的另一个日期。
该收购完成後, (i)福明堂将被视为本集团的合营企业; (ii) 本公司将与卖方及福明堂订立股东协议规范福明堂的未来运作; 及(iii)福明堂的业务名称将更名为「北京同仁堂福明堂中医药中心」。 本公司董事均认为该协议及其项下有关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而该协议的条款经各方公平磋商厘定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本集团及福明堂的业务信息 本公司主要於香港,澳门及中国以外的市场从事零售及批发中医药产品业务。 福明堂是一家主要提供如针灸、骨伤、推拿等服务的中医药中心。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含义
由於所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条)均低於5%,故收购事项不会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之规定而构成本公司须予公布的交易。本公告乃本公司为向潜在投资者及股东提供本公司之业务发展之最新情况目的而作出的自愿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