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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月子中心将纳入法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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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7日

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12月12日初审通过“护理人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坊间入住型月子中心将纳入法令管理。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护理机构服务对象包括罹患慢性病需长期护理病人、出院后需继续护理病人、产后需护理及照顾服务的产妇及婴幼儿。

初审通过条文也明定,非护理机构在机构内提供产妇及婴幼儿产后照顾服务者,有关广告内容、收费标准核定、报告义务、机构评鉴、保密规定及婴儿照顾人员配置及资格准用护理人员法。

台湾当局“卫生福利部护理及健康照护司司长”邓素文会后受访表示,产后护理之家原就受护理人员法规范,修法通过后,坊间提供产妇及婴儿照顾、直接登记营业的月子中心将有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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