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在购买食品时会特别注意保质时间。近日,烟台福山区的王先生就遇到了食品“早产”。
4月7日上午,烟台福山消费者王先生到福山工商部门举报,称其在福山某小型超市买了一箱饼干,在检查生产日期时发现,生产日期竟然是2011年4月9日,整整“早产”两天,福山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随同王先生赶到该超市进行取证。工商人员调查发现,该超市负责人是将本来已经过期的饼干利用喷墨的方式掩盖原来的生产日期,又打印了新的生产日期。店主为了饼干能“多卖几天”,把生产日期拼命延后,一不小心使饼干由“过期品”成了“早产儿”。工商工作人员责令店主返还消费者购物款并道歉。同时,执法人员立即对其商品进行全面检查,对其所有的两箱“早产”饼干进行没收销毁,并依法对该业主进行处罚。
在此,福山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食品保质日期是经科学实验和实践得出的比较科学的安全的食品消费标准,一些食品别说差一天,就是差一个小时,都有很大的区别,都可能影响食品质量,把生产日期标后明显不能保证食品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某些不法商家,为谋取不法利益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一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