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6月16日讯 记者今天从淄博市物价局获悉,淄博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幼儿园有关收费的通知,新收费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
调整后只收取4项费用
通知指出,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实行统一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幼儿园”)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幼儿园可以收取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包括伙食费、校车接送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校车接送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具体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床上用品费。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床上用品指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床套、水杯毛巾等用品费用。
公办园收费实行指导价
据了解,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见右上方图表)。
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实行财政拨款的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住宿费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市级不超过10%,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儿园,不得累计上浮。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在复评中未通过验收的,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以及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公办幼儿园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在规范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中,记者了解到,淄博市现行的幼儿园收费政策是2004年由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三部门联合制订的,实行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全日制)为:实验示范类210元/生.月,一类160元/生.月,二类130元/生.月,三类110元/生.月;省“十佳”幼儿园在实验示范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市“十佳”幼儿园加收5%;冬季供暖和夏季空调降温的,按每月每生10元收取取暖费和降温费各4个月。
民办园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然而,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同级物价、教育部门备案(享受政府补助、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经物价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一经备案,两年内不得调整。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最高限价,保教费、住宿费可在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招收符合政府财政补助(补贴)条件的幼儿,且财政补助(补贴)需由幼儿园统一办理领取手续的,保教费实际收取标准为同等级同期入园幼儿的收费标准减去财政补助(补贴)费用后的差价。
另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学前教育助学金制度。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报缴费用和伙食费补助。
不得跨学期预收费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采取按季度或学期收费的,须征得幼儿园家长同意,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入园后转(退)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超过一半的,当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不再退还。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按实际就餐天数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校车接送具体收费办法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66号)相关规定执行;床上用品费按实际进价一次性收取。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入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剩余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家长可凭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月或按学期向所在单位报销保教费。企业和其他机构可参照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报销标准。
收费实行公示制
据了解,调整后除保教费、住宿费及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包括其他机构和个人在幼儿园开设的各类特色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公示并征得幼儿家长同意后方可收费。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按规定填写《淄博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并于实施收费前一个月通过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期限、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市民如遇乱收费情况,可以拨打12358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