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云南省最新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家长若遇到幼儿园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教育、财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公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细则》提出,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可以向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办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应当体现公益性。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幼儿园评定等级制定。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州市将制定公办园保教费上限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细则》提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3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各州、市制定全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和州、市级直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各县、市、区在所属州、市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的保教费标准。
制定收费标准前须开听证会
《细则》要求,制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时,需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事前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评定等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自主、合理确定,并在执行前1个月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公建民营等)的民办幼儿园和部门(单位)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幼儿园办学成本、办园条件、评定等级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保教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执行前1个月报批准办学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细则》摘录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应在执行前1个月报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同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具体执行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规定一经确定,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
●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保教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幼儿入学后转园、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根据实际在园天数按月计退。累计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缴费额的50%计退;累计在园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所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