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怀孕、哺乳期间的女性疏于防范,且刑事处罚相对较轻,导致这一群体的盗窃犯罪正在呈现多发趋势。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今天向记者透露,2011年至2013年,该院共审理了157名女性盗窃犯罪案件,其中怀孕、哺乳期妇女盗窃的有57人,占到女性盗窃罪犯的36.7%。
2013年4月,阿红、阿兰与老乡同伙在越秀南客运站,以“拾物平分”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在犯罪时阿红一直怀抱不满半岁的孩子,阿兰也正处于怀孕阶段。
在合伙犯罪过程中,由阿红和被害人套近乎,阿兰假扮拾钱包的人,并专门让被害人看到拾钱包的经过,此时阿红提出要平分钱包内的钱款,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带到人少的地方商量分钱,再由另一名同案人扮演失主前来找钱包,以检查丢失钱款是否被分了存到银行卡为由,要求查看被害人及阿红、阿兰的银行卡,从而套取被害人银行卡密码,然后再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的钱包及银行卡盗走。得手后,到银行提款机提取银行卡内存款。
越秀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阿红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判处阿兰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越秀法院院长叶三方介绍,目前,怀孕、哺乳期妇女群体盗窃呈现盗窃地点相对集中、被告人籍贯相对集中和监禁刑适用难等三个特点。
记者了解到, 57名怀孕、哺乳期妇女判处缓刑的有46人,占80.7%。判处实刑的11人中,有8人客观上未达到羁押条件,实际上是监外执行或暂未执行监禁刑。只有3名怀孕、哺乳期盗窃的妇女被判处实刑并实际执行了监禁刑。而犯罪时非怀孕或哺乳期盗窃的妇女被判处缓刑的仅有12%。
2011年10月27日,22岁的阿妹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考虑到其孩子尚在哺乳期,故法院判处了缓刑。2012年7月,阿妹生育了第二个孩子。同年11月7日,缓刑考验期满仅一天,阿妹就来到广州市妇幼保健院五楼5号诊室,趁被害人不备,将手伸入被害人挎包内欲扒窃1部黑色三星牌I9008型手机时,因被害人发现而未能得手。阿妹在逃跑过程中被保安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这一次,由于阿妹又处于哺乳期,故法院仅判处其管制1年。
“由于公众对怀孕、哺乳期妇女盗窃防范意识差,尤其是在医院,很难想到此类人群会是盗窃罪犯。同时,大多数人对孕妇、抱小孩的妇女抱有同情心,即便盗窃过程中被群众发觉,也较少报警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群体的犯罪。”叶三方说,同时,由于对怀孕、哺乳期妇女羁押存在法律与现实的困难,导致法院对该类犯罪被告人的缓刑适用率极高。在一定程度上来看,对于来自于贫困农村的妇女判处缓刑实际上就等于没有被判处刑罚,刑罚的惩罚与教育作用收效甚微。
据了解,被告人户籍地较为集中的地方都是较为落后农村地区,计划外生育多,计划生育处罚过轻是导致该地区妇女利用怀孕或哺乳期盗窃并规避刑罚处罚的原因之一。
为此,越秀法院建议,建立司法收养制度落实刑罚。对已有犯罪前科的哺乳期妇女或虽无犯罪前科但有一岁以上小孩需要抚养,被告人拒不提供配偶或其他近亲属的联系方式规避刑罚处罚,且却有必要立即采取羁押措施的,由法院以决定的方式将被告人的小孩送交福利院暂时收养,解除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