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乳制品进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今年7月底前,凡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对在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这是中国经济网记者昨天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的。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工商总局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今后,对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涉及上述新增相关经营项目的,由申请者依法提出申请,由其核发机关按照条件审核,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中,对申请并核准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对申请并核准经营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外的乳制品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从4月1日起,凡申请乳制品经营的,均须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对已从事乳制品经营的,须在7月底前申请变更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
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切实加强乳制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和台账制度,实行登记册、统计表和卡片管理方式。6月底前,将建立统一的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严格执行乳制品经营主体相关信息数据标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许可一个、登记一个、录入一个”,确保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情况全面、真实、有效。
据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将加强乳制品市场监督检查。从8月1日开始,各级工商部门将按照监管责任区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凡食品经营者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标注项目而继续销售乳制品的,或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而继续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查处和取缔。同时建立健全乳制品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