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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体罚孩子被解聘 视频作证:老师打人耳光

行业

2010年11月15日

幼教老师体罚孩子,幼儿园因此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该老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一直诉讼到二审,幼儿园最后还提供了孩子模仿老师体罚行为的视频资料当庭作证。日前,上海一中院判决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毋须恢复劳动关系。

2007年8月16日,李萍(化名)进入徐汇区某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当年11月19日,幼儿园以李萍存在严重体罚幼儿情况为由,书面告知其自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当月28日,幼儿园再次向李萍发出书面告知,称由于其违反了《幼儿园规章制度》,从当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李萍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恢复劳动关系,并返还2008年9月至11月的考核奖195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萍的请求后,幼儿园方面则起诉到法院,请求不承担上述义务。

由于一审中幼儿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萍存在体罚幼儿、未完成工作岗位职责的事由,故幼儿园败诉。二审中,幼儿园补充了几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该园几名幼儿描述李萍体罚小朋友的视频资料,同时申请三位老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上,法官当庭播放了这段视频资料:数名李萍班里的幼儿说,李萍曾经对小朋友有打耳光等行为,并进行了模仿和演示。

一中院认为,视频中幼儿的行为举止非常自然,发言内容也未超过该年龄段儿童的一般认知范畴,故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三位老师所述证言虽然均属传来证据,但与视频资料相互补强,幼儿园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李萍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体罚幼儿的行为。李萍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准则,也违反了幼儿园制订的规章制度,并给幼儿园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遂改判幼儿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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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嫖宿初中生辩称是“交际援助”

遭大学解聘,法院判决学校行为无不妥

晨报讯戚某系本市某高校教授,因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及罚款。学校因此对其作出行政开除,留用查看一年的处分,并解除其教授职务岗位的聘任。查看期满,戚某不思悔改,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戚某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学校处理无不妥,戚某不服,上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亦未得到支持。

2003年7月,戚某在茶室搭识数名初中女生,先后与2名少女发生3次嫖宿行为。警方查获后,对其处以治安警告及罚款5000元。2004年10月,学校解除戚某教授岗位的聘任,并决定留用查看一年。嗣后,戚某完全推翻其在警方及学校检查报告中自认嫖娼的陈述,称与女生发生性行为并支付钱款并非嫖娼,双方是交朋友,属于“交际援助”。

一年查看期满,学校多次与戚某谈心,希望其正确认识错误,但均遭拒绝。2008年5月,学校与戚某解除人事聘用关系。戚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开除留用查看一年期满后,学校应及时作出处理,时隔4年才与其解除聘用关系,程序违法,要求恢复关系。

法院认为,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戚某作为一名大学教授,更应具备高尚情操和良好道德修养,其涉嫌嫖娼被警方作出行政处罚,已丧失一名教师应具备的素质。学校作出相应行政处分,无不妥。戚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无正确认识,学校出于教育、挽救的意愿,多次与其谈话,且在查看期满后未立即作出进一步处理,主旨是给予认错悔过的机会,并非放弃对戚某进行处理的权利。戚某对此置之不理,一意孤行,学校鉴于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不适合在教学岗位上工作,与戚某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并无不妥。(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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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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