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小学生家长的来信
编辑同志:你好。我是沈河区某校一年级新生家长,刚刚开学一个月,我的孩子已经受伤三次,都是被小朋友推倒撞地受伤,一次脸部挫伤,两次头被撞肿了。而发生时间全都在午休学生在操场上活动时。
昨天我去接孩子,还没等我问,孩子就说:“爸爸,今天我没受伤。”因为家长每天上学时都要叮嘱孩子:“玩时不要推小朋友。”放学时会问上一声:“今天受伤了没有?”为了避免孩子午休时和小朋友推人打闹,他妈妈牺牲自己的午休时间,在操场外专门看着孩子。孩子妈妈说,现在孩子都很活跃,互相推的情况很普遍,还有的孩子摔倒后,有孩子上前压,这样很容易造成孩子受伤。而操场上很少有老师出现。
对于刚入学的孩子,还不知道如何与小朋友相处,也许他们觉得相互推人也是一种游戏。我们强烈呼吁学校应重视学生的课外活动安全,学生午休在操场活动时,应派专人看护孩子,另外,应组织孩子课间开展一些集体游戏活动,让孩子健康成长。
——学生家长张先生
记者调查
收到这位家长充满忧虑的来信后,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发现因孩子打闹玩耍引发的伤害事故屡有发生,有的因赔偿纠纷上了法庭,这成了很多家长的一块心病。
低年级的小学生在和小伙伴交往和玩耍中,总是喜欢推来推去,如果推出事来,伤了小伙伴,责任该如何承担呢?学校应如何履行保证学生安全的责任呢?10月12日记者从市法院采访了一起典型案例,法院在审理这起孩子因玩耍受伤的事故时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此案提醒学校管理者,对不满十周岁学生,学校应严加看护。
午休玩耍推伤小朋友
小辉与小伟是和平区某校一年级同班同学。2009年10月14日在校午休期间,小辉、小伟与另一同班同学小路在校园内的升旗台上玩耍,期间小伟将小辉推下升旗台摔伤。下午上课后,班主任发现小辉摔伤情况,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家长带领小辉到医院治疗。当日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小辉为“左肾挫裂伤”。小辉住院治疗至同年11月27日出院,其支付住院及复诊医疗费共计19367元。那么,谁该为小辉受伤负责呢?2010年4月,小辉将小伟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学校看护不当担主责
法院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伟与小辉均为不满十周岁的一年级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学校看管不严,致使二人在升旗台上玩耍时发生人身损害,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赔偿受害人70%经济损失。小辉与小伟对在升旗台上玩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没有预见,并最终导致小辉摔伤的后果,二人也有过错。小辉应负10%的责任,小伟应负20%的责任。市法院于近日判决学校赔偿小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8141.9元,小伟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小辉5183.4元。
应配教职人员负责看护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校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现实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主要体现在对校园教学设施设备的选用及维护有瑕疵、对学生特别是幼儿在校园内的食宿等生活方面照料不周,在教学活动中教育方法不当或未尽管理、注意义务等方面。
刚入学的小学一年新生,因生性好动,对自己的行为没有预见性,且不会妥善处理与其他小朋友的关系,在游戏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打闹事件。学校应在学生午休在操场活动时,配备适当的教职人员,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责任编辑:王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