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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幼儿园吃饭烫伤被判全责

幼教动态

2016年10月17日

4岁女孩甜甜在经开区(头屯河区)一所幼儿园吃饭时,不小心打翻了碗,腿被热汤烫伤。日前,甜甜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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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米东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幼儿园应当赔偿甜甜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700余元,甜甜今后可能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等,应在发生费用后另行起诉。

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甜甜在幼儿园,园方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而幼儿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对甜甜的伤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法院根据甜甜实际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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