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贝网

学龄前儿童肇事也需要承担责任

观察

2010年09月05日

在人们长期的印象中,交通肇事的责任人往往是成年人,但在2001年的一天,却发生了一起6岁儿童也需承担交通肇事责任的案件。

当日下午5时左右,一辆小货车的驾驶员王某在真南路上由东向西行驶,将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6岁儿童徐某撞倒在车行道内,导致该儿童失去了左手掌,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评定为四级伤残。在随后的事故调查中,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警支队认定王某和徐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对于这个责任认定,徐某的家人感到很困惑,一个学龄前儿童怎么需要对交通肇事承担责任呢?于是徐某的家人找到了我,委托我作为徐某的代理人。

据亲贝网了解,有关的规定是这样的:“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徐某在事故发生时不满六周岁,系学龄前儿童,所以普陀区交警支队的事故认定是正确的。同时同等责任意味着徐某只能向被告王某要求全部赔偿额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一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在普陀区交警支队的事故调解室,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的意见,我将我方总共要求赔偿人民币2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提交至法院,并将王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某电器五金厂同时作为本案的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最终被告王某除了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徐某各类费用总计人民币23万元,并由电器五金厂承担垫付责任,同时双方各承担诉讼费的百分之五十。当事人对于这样的结果比较满意,我想这对于市民是一个法律普及,即学龄前儿童肇事也需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当然这个责任就是学龄前儿童的监护人应负的监护之责任。望有小孩的父母要切实负起监护之责,避免小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1

来源: 作者:tim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