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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抢纸飞机伤及眼睛 该谁赔偿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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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31日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英才小学的两个小学生谭明与蔡小猛,因抢纸飞机起纷争,蔡小猛撒了一把沙子击伤谭明的右眼,因索赔未果,谭明一家将英才小学和蔡小猛一家告上法庭,索赔6万余元。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谭明原系广西大化县英才小学学前(6)班学生,与蔡小猛同校。2007年11月2日上午,蔡小猛在附近玩纸飞机,以为谭明要抢他的飞机,就抓了一把沙子撒向谭明,谭明被石沙击伤右眼。学前(6)班班主任发现谭明的眼睛有异常,只是交代谭去医院看病,但没有立即采取进一步救治措施。

谭明随后被大人带到大化县人民医院看病,由于伤势严重,被送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虹膜嵌顿;右眼外伤性虹膜捷状体炎;右眼RD.2008年5月7日,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谭明伤残程度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VIII(八)级伤残”。

谭明的家长就赔偿问题与学校、蔡小猛的家长协商未果,遂向大化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化县英才小学与蔡小猛共同赔偿谭明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62802.53元。

谭明起诉认为,被告蔡小猛故意用沙石伤害谭明,应判决蔡小猛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大化县英才小学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由此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谭明的经济损失。

被告蔡小猛一方答辩认为:蔡小猛在接受询问时年仅6周岁,尚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另外,被告方已提供了蔡小猛不具备施害的时间和条件的证据。因此,谭明对蔡小猛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对蔡小猛的诉讼请求。

大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化县英才小学疏于管理和保护,应当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谭明的父母亲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70%的经济责任。谭明主张其伤系被告蔡小猛行为所致,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大化县英才小学辩称谭明受伤的地点不在自己校园内,其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大化县英才小学赔偿谭明医疗费等合计11733.60元;驳回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谭明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经法官询问大化县英才小学的法定代表人,他对一审判决学校承担11733.60元的赔偿责任明确表示接受。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两个小孩因抢纸飞机一事引发的,整个过程并不复杂,完全能够为七周岁以下的儿童所认识和了解,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而蔡小猛所举出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主张。

中院认为,蔡小猛否认其伤害了谭明的眼睛,但举不出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谭明去抢树上落下来的纸飞机,不能认定其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过失。同时,蔡小猛当时已年满6周岁,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应该已有一定的认识,其实施撒沙子的行为明显是故意的行为,而且直接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在其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只是应当承担补充赔偿。也就是说,本案的终局赔偿者是蔡小猛的父母。因大化县英才小学已明确表示,学校愿意承担一审判决的11733.60元,应当准许,其余的赔偿责任由蔡小猛的父母承担。本案对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合计为:39333.73元,减去由大化县英才小学承担的11733.60元,余下27600.13元,由蔡小猛的监护人承担。至于后续治疗费问题,上诉人上诉理由中没有提及,故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

综上,河池市中院遂判决: 由大化县英才小学赔偿给谭明11733.60元;由蔡小猛的法定代理人赔偿给谭明27300.13元;驳回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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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h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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