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牛奶的各项指标符合标准,竟不顾他人人身健康,在牛奶中加入双氧水,5月26日,和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祁某某(包头市人)和王某某(和林县人)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0年3月19日早上,祁某某伙同王某某在和林县盛乐镇某村王某某的奶站收完1200多公斤牛奶准备出售前,为防止微生物超标,在牛奶中掺入双氧水。和林县一公司检查人员到该奶站例行检查时,经对该牛奶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为抑菌剂阳性,后祁某某主动交出还未用完的10ML双氧水,遂案发,公安人员经勘查,又从现场扣押了75ML双氧水,后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1200多公斤牛奶全部被做排地处理。
和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祁某某和王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法】
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云志峰: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是一种强氧化剂,主要起消毒、杀菌作用,在食品生产工艺中做助剂来使用,一般用于管道、环境的消毒,或是生产机器开、关机前后的消毒,消毒后则要彻底清洁,不能有残留。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某些产品虽然可以添加食品级双氧水,但是最终不能检出。
双氧水的滥用可致人体遗传物质DNA损伤及基因突变,加重白内障、肺病且致癌,还能加速衰老、老年痴呆、老年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动脉硬化和糖尿病等疾病,故国家严格限制使用。
本案中,祁某某和王某某为了顺利出售牛奶,不顾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牛奶中加入双氧水,其行为恶劣,且触犯了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2人应当受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