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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母残女夭折 新疆某医院医疗事故判赔3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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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12日

一次正常的剖宫产,竟导致一死一残,这让沉浸在做母亲喜悦中的玲玲痛不欲生。为此,玲玲和丈夫小米走了4年的诉讼路,近日,终于有了圆满结果,法院判医院赔偿34万余元。

剖宫产后孩夭折

2006年6月11日,即将分娩的玲玲和丈夫小米来到库尔勒某医院。产前检查一切正常,与医院协商后,玲玲决定自然分娩。可一直到了次日1时20分,孩子也没能顺利产下,医院决定要进行剖宫产手术。听到这个消息,紧张的小米手心里捏着汗默默守候在产房外。

直到凌晨3时40分,玲玲通过剖宫产下一名女婴。然而,仅在世上存活了11个小时后,刚出生的女儿就夭折了。

带着失去孩子的悲痛,玲玲回到病房,休息一段时间后仍感觉腹部和腰部疼痛难忍,玲玲向医生反映后,医院告知要为玲玲再做一次手术。6月21日,医院请来专家为玲玲做了左输尿管吻合术。休养了一段时间后,同年7月14日玲玲出院。

出院后,玲玲和丈夫小米越想越觉得事情很蹊跷:为什么6月11日顺产失败,医院一直到了次日凌晨3点40分才进行剖宫产。而玲玲却在手术后感觉左边腰部疼痛难忍,医生检查后要再次手术。始终没有告知家属再次手术的原因,同时催促玲玲尽快出院休养。在追问下,医生才告知是在做剖宫产的时候,将左输尿管切断的事实,并造成左肾积水。

玲玲夫妇认为孩子的夭折和玲玲的病痛,都是由于医院的错误造成的,于是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6万。

四年上诉终获赔偿

2007年7月,诉讼前,玲玲和丈夫收集了大量证据,向医院索赔。医院辩称玲玲在住院期间,都是按照正规的医疗程序进行,医院已经尽了责任,并没有过错。

而玲玲夫妇则出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明,婴儿死亡,玲玲被切断输尿管造成五级伤残,与医院有直接关系。

医院则提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经过自治区医学会鉴定认为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10年7月15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玲玲输尿管受损以及婴儿的死亡,与医院的过失医疗存在关系,医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0%的责任,赔偿玲玲夫妇共计241201元。一审判决后,玲玲夫妇和医院均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27日,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两份司法鉴定均认定,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和错误的诊疗行为导致女婴死亡。女婴死亡与医院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即便该并发症的发生非医方责任,医方仍需对并发症的损害和扩大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1年5月4日,法院二审判决该医院赔偿玲玲夫妇340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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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h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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