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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呛奶窒息身亡 父母告卫生院救治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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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03日

南宁市的一对年轻夫妇刚当上父母,就遇到了一件措手不及的事:出生才两天的女儿吃奶后脸色发白,没有声息。原来,孩子是呛奶了。这本是新生儿常见现象,遗憾的是由于处置不当,该女婴不幸窒息身亡。孩子父母认为是卫生院救治不及时误了事,起诉索赔损失,但法院终审认为,这对父母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婴儿不幸死亡

陈某夫妇是南宁市郊区某镇人,2008年12月17日下午5时许,陈某的妻子阿兰(化名)临产,住进了镇卫生院。当晚7时58分,阿兰顺利产下一女婴。经医生确诊,女婴身体状况良好,没有异常。半个小时后,医生指导阿兰开始给婴儿进行哺乳,并按新生儿常规对孩子进行护理和预防感染治疗。

阿兰和孩子母婴同室。同月19日医生查房时,发现该女婴情况还不错,哭声宏亮,皮肤红润,吸奶也很有力,没有呕吐、青紫及抽搐等现象。次日凌晨4时许,由于孩子哭闹,阿兰给孩子喂了一次奶。到了早晨,当阿兰再次给孩子喂奶时,发现孩子出现了异常。

当天早晨7时52分,医务人员接到了孩子父亲陈某的报告陈某称孩子面色苍白,呼之不见有反应。医生前往检查发现,孩子的心跳和呼吸已经停止。卫生院紧急抢救了一个多小时,孩子最终也没能恢复心跳,只好宣布临床死亡。

悲剧源于呛奶

陈某夫妇认为,孩子的死错在卫生院没有及时救治,由此和卫生院发生了医疗纠纷。经尸体解剖检查,患儿的主要病症为: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左主支气管机械性阻塞。后经双方同意,南宁市卫生局委托南宁市医学会对此事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南宁市医学会组建的专家鉴定组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陈述和答辩等情况,经讨论分析,得出3条意见:第一,新生儿系因呛奶误吸导致窒息死亡。呛奶是新生儿常见现象,如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恰当措施,死亡是可以避免的;第二,该患儿属于母婴同室管理,患儿出现异常情况,家属未能及时发现,这是导致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第三,医方观察记录不够完善,抢救措施欠规范,没有对患儿进行有效的呼吸道清理,这与患儿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009年4月14日,南宁市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对这样的鉴定结论均有异议,但收到鉴定书后,他们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就相关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法院判父母担主责

随后,陈某夫妇将镇卫生院起诉到了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夫妇俩称,事发当天早晨7时30分许,阿兰给孩子喂奶时就发现孩子出现了异常,他们马上就去找医生救治,但当时卫生院的值班室没有医生值班。他们多方找寻,直到事发20多分钟后才有医生过来,但救治时机已经延误,导致孩子死亡。陈某夫妇向卫生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余元。

而卫生院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他们当天早晨接到孩子父亲的报告后,马上就对孩子进行了抢救,但仍无济于事。孩子的死亡其实是母亲没有及时发现孩子的情况导致延误了时间。卫生院对陈某夫妇提出了反诉,他们称孩子做尸检时他们垫付了5000元的尸检费,这笔费用应该由提出申请的孩子父母来出。

青秀区法院在去年5月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南宁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依据充分,符合医疗科学原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鉴定结论,法院确定由陈某夫妇自行承担55%的民事责任,卫生院承担45%的民事赔偿责任。经重新核定各项费用后,法院判定由卫生院赔偿陈某夫妇误工费、丧葬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6万余元。至于卫生院要求陈某夫妇返还尸检费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陈某夫妇不服,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今年4月28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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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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