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童小丽(化名)在住家小区的喷水池玩耍时,不幸被倒塌的石柱砸伤致残,这一后果应该谁来“埋单”?小丽父母为此将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女童小区玩耍受伤
2008年12月19日晚,小丽父母聘请的家政人员谢某到小丽同学家接其回家。小丽及同学想在小区内再玩一会,随后便进入喷水池玩耍并攀爬喷水石柱,石柱倒塌压在小丽腹部致其受伤。后经鉴定,小丽伤势构成两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
小丽的父母认为,造成女儿受伤的原因一方面是小区喷水池石柱质量不过关,几块大石柱仅用一根很细的钢筋串起,没有用水泥或黏合剂粘接;二是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没有设置护栏,也没有禁入提示,最终酿成受伤的惨剧。据此,小丽父母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总计69万余元的损失。
庭审焦点:是否有设警示标志
福田法院一审时认为,本案是在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应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总损失为33万余元,开发商赔偿6.6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同样的数额。小丽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天,该案二审开庭。
小丽的父母称事发时没看到喷水池附近有警示标志,3天后他们回到事发地才发现设置了警示标志,明显是事后补救措施。该案将在合议后择期作出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