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没想两次碰到他,真是‘点儿背’。”昨日,在丰台法院的被告人席上,被告人谭教席说。他是5人碰瓷儿团伙的成员之一,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间,这个来自广东的5人团伙雇用未成年人,自残手足后通过碰瓷儿诈骗多名车主近十万元。
打断三少年胳膊或腿
2009年,团伙主谋吴海武在广东老家遇到了同样游手好闲的谭教席、伍某、罗某和刘某等人,谈到生钱路子时,5个人一拍即合。
虽然吴海武今年才24岁,但已经在社会上游荡多年,说话时浑然一副“老江湖”的口吻。“我们都叫他‘吴总’。”谭教席说,“吴总”还表示,要想挣大钱,就得先受点“委屈”,把自己的胳膊或腿弄断,然后再出去碰瓷儿。“当时我们都有点犹豫,但‘吴总’保证,这法子很成熟,身体不会有任何后遗症。我们就跟着他干了。”谭教席介绍,当年10月中旬,几个人和“吴总”一起来到了北京,并在丰台区的一家快捷酒店住了下来。
几个外地的生面孔连续“碰瓷儿”很容易被警方盯住,吴海武又想到了一个法子,雇人碰瓷儿。于是,他又在北京当地找到了3个不满18岁的少年周某、罗某和秦某(三人另案处理),教唆他们去碰瓷儿。
为了不让人怀疑,吴海武等人事先用铁棍把周某等人的胳膊或腿打断,然后开车把受伤者和一辆自行车带到碰瓷地点,然后由受伤者骑自行车故意与其他汽车碰撞,并被送到医院。“这样即使检查,也能保证是真伤。”吴海武说。
接着,吴海武便假装受伤者的表哥,去医院解决此事,以此讹诈车主钱财。
单车组汽车组分工作案
按照分工,一组人马负责骑单车带着已经受伤的周某在对面非机动车道等候,称为单车组。另一组人马距离200米左右驾车在机动车道伺机行动,称为汽车组。一旦发现目标,汽车组马上上路超车到目标前面,然后放慢车速,迫使后面的车辆向左打轮驶上逆行道路超车。此时,迎面而来的自行车组便乘机撞向农用车。随后,就以有伤为名敲诈司机。
2009年10月20日,是这个团伙第一次作案。“吴总”带着几位干将,驾车来到大兴区晃悠。在立垡村北侧马路上,几个人按照分工,成功地碰瓷儿了大货车司机王某,顺利地敲诈了6000元。此后的一年时间里,几个人疯狂地作案,先后在朝阳区崔各庄乡、海淀区西北旺镇、通州徐辛庄路、丰台区六圈路口等地连续碰瓷儿,敲诈多名车主13000元到16000元不等。至于碰瓷儿的对象,他们都选择农用车或者大货车,“这些车的司机文化程度不高,出了事比较喜欢‘私了’,好下手。”吴海武说。
两次碰瓷儿碰上同一车主
多行不义必自毙。2010年11月20日,农用车司机侯先生驾车行驶到丰台区六圈路口东侧撞上一个骑车男子,该男子马上坐在地上,抱着腿痛苦地呻吟。
“怎么这么倒霉啊,上个月也是在这里撞了人。”侯先生下车仔细一看,被撞男子居然是他10月31日在这个地方“撞伤”的那名男子,当时该男子同其他3人要走了1.6万元赔偿金。
侯先生马上向派出所报警,赶来的民警将谭教席和秦某抓获,并迅速破获了这个诈骗团伙。据吴海武供述,每次碰瓷能骗到车主上万元,但只分给断胳膊断腿的碰瓷者500元,其余的钱由其他人瓜分。
专家说法
教唆自残还可视为故意伤害
丰台检方认为,吴海武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检察官还着重指出,吴海武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该从重处罚。被吴海武等人用铁棍打伤胳膊和腿的周某等3人,被另案处理,但并未移送到检察机关。
对此,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保国告诉记者,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按被教唆者所犯罪名从重处罚,并且可以累计。“如果吴海武分别教唆3个未成年人,每人碰瓷儿2次,那吴海武就等于碰瓷儿了6次。”并且,教唆他人自残虽然法律中没有具体的罪名,但在已有的判例中,可以视为故意伤害。“有个案例是教唆他人自杀,结果这个教唆犯最后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的。”崔保国说,故意伤害罪一般是以轻伤为起点,所以,还得看周某等人的受伤程度而定,同时,必须确定是自伤还是他人打伤,处罚将视情况而定。“但应该会比简单的诈骗罪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