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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儿童超市购物受伤 京客隆是否该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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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06日

摘要:2011年3月10日,北京的消费者张女士在带着孩子到京客隆超市购物,期间,孩子被货架一处尖角刮伤,超市赔付了相关的医药费。事发后该超市没有对刮伤孩子的地方加以维护,更没有任何提示告知消费者可能带来的危险。

维权网北京讯:作为消费者,我们的安全权是消费者过程中最为重要也是最根本的权利。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不仅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更是把自身的健康和安全放在了首位。2011年3月10日,北京的消费者张女士在带着孩子到京客隆超市购物,期间,孩子被货架一处尖角刮伤,超市赔付了相关的医药费。事发后该超市没有对刮伤孩子的地方加以维护,更没有任何提示告知消费者可能带来的危险。

京客隆购物受伤

据张女士介绍,3月10日下午她带着孩子到京客隆超市顺义中山街店购物,期间孩子一直在张女士周围活动,且没有任何跑闹的情况。而孩子在不经意间却突然摔倒将脸部磕在了超市货架护栏的尖角上。随后,张女士及超市工作人员将孩子送往北京口腔医院,孩子脸部缝合10针。当天,超市方面承担了孩子的相关医疗费用。“孩子后期所需要的费用他们一概不认,而且直到现在超市还没有改正这种随时可能发生危险,超市在明知自己错误的前提下还不明确做出提醒以及改正,是拿顾客的安全当儿戏。”同时,张女士要求超市赔偿因工作疏忽带来的损失,包括误工费、疤痕修复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京客隆:为公平起见希望走法律程序

针对此事,本网编辑联系到了京客隆超市顺义中山街店的店长李先生。李先生表示,消费者张女士确实提出了包括误工费、疤痕修复费等放面的8万元赔偿,但具体明细却没有提供。李先生说:“店里确实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既然发生了,也绝对不会推卸责任,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尽快让孩子的伤口愈合,后期的赔偿事宜,我们还是希望消费者走法律程序,这样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同时,李先生也提到,张女士的孩子刚刚三周岁多,家长理应有监护的责任,而在调取监控时发现张女士当时并没有尽好监护的义务。

维权网法律提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任何公民在购买商品时都享有此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超企业应确保柜台,货架等设施的稳固安全,没有尖角或毛刺等以防伤人,地面和上下台阶应采用防滑材料以防发生意外。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孩子在超市受到伤害,超市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同时根据《民法》的规定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当履行好自己的监护义务,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关于张女士提出的赔偿数额问题,应当提供的计算依据,需要证明的应当出示证据。超市认为张女士监护不利,也应当举证进行说明。问题出生后双方应友好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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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h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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