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4月1日起,保监会《通知》要求,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身故险保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从过去的5万元提至10万元。此外,一些保险公司利用 “特别约定”等方式进行变通的做法被叫停。多公司身故险总和不超10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张家口公司客服经理王春娟介绍,身故险指的是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产品保额,按照《通知》要求,10万元的限额并不是指单个公司保单的保额最高10万元,而是指未成年人所有公司投保的身故险保额总和不能超过10万元。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
她提醒家长,如果家长已为孩子购买寿险,再次购买时,应如实告知既往的投保保额,以便业务人员为其合理地设计保障。 “特别约定”行为被叫停业内人士介绍,过去,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家长给未成年子女上高保额的需求,在保单上利用特别做批注的方式进行变通。例如,家长为未成年子女投20万保额,发生身故(未成年时),保险公司赔付5万保额,还会另退还15万保额所应对的保险费。
王春娟介绍,《通知》中对这样的行为作出如下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批单、批注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她提醒家长:如果发现保险公司有这样的特约承保行为,应拒绝签字,以免保险带来的保障大打折扣。重疾医疗险不受影响
据悉,此次《通知》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险、教育金并不受影响。对于投连险、万能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之中。
王春娟提醒家长,投保时一定要清楚地了解保险责任、保障额度等相关内容,以便于能够更好地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