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官方网站发布了《丽水市妇幼保健院迁建工程暖通施工中标公告》,丽水市元源设备安装公司以508.1万元的最高投标报价中标。这个报价比原第一、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的报价高出100多万元。消息不胫而走,一片哗然。
元源中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的第三次复评结论,而这次复评是根据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会议纪要”精神评标的。
在第三次复评的前后,评标委员会多次复评、复议的结论是认定本次招标失败,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而且,此后市政府也召集相关单位就此事进行协调,会议认为第三次复评结果确实不合法。
但是,有关部门并没有进行重新招标,直接公示工程由元源公司承建,令人生疑,在当地引起较大争议。
第三名中标候选人投诉,把第一、第二名中标候选人刷下名单;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仅剩其一家,且报价远远高出第二名,明显缺乏竞争性,招标失败,应予重新招标
2010年9月17日,丽水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保院)迁建工程暖通施工招标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
10月8日开标,当天共有九家单位投标,其中两家单位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其余七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推荐出三家单位为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预中标公示期间,丽水市元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源公司)对第二名中标候选人进行投诉。
收到元源公司的书面投诉材料后,丽水市建设局致函妇保院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组织复评。11月1日,妇保院和招标代理机构重新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复评认为包括原第一名、第二名中标候选人在内的四家单位的投标为废标,并重新推荐出三名中标候选人(至此有效投标仅此三家),分别为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405.9万元)、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报价400.4万元)和元源公司(投标报价508.1万元)。11月4日,在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再一次进行公示。
11月8日,名列第三的元源公司再次投诉第一名和第二名中标候选人,其投诉理由是上述两家公司商务标(2-5-7表)中空调及配水泵品牌的规格(型号)肯定没有填写,应作废标处理,并提供两家单位投标书中选定的两个空调品牌(王牌、捷丰)的技术资料。11月17日,建设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卫生局、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妇保院相关人员进行商议,决定通过重新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第二次复评,并对整个招投标结果作出结论。据此,11月18日,妇保院再次抽取专家对投诉事项第二次复评,建设局和市招管办的工作人员在现场予以监督。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形成一致意见:认定前两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为废标,同时认为有效投标仅剩元源公司一家单位,导致第二次招标也明显缺乏竞争力而同样失败。
12月2日,妇保院通知11月18日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第二次复评结论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是除一名专家认为不能否决此次招标建议重新复评外,另外四名专家成员均认为元源公司投标报价508.1万元,比第二名投标报价400.4万元高出107.7万元,高出26.89%,依照《丽水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三名报价高于第二名报价3%至8%时,只推荐前二名”的规定,不应将元源公司列为第三名中标候选人,因此认定本次招标失败,应予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会议纪要”精神进行评标,第三次复评同意投诉人适当让利后确定为中标人
去年12月6日下午,招管办牵头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并于2天后形成【2010】3号“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是:一、同意11月1日复评第三名(即元源公司)报价进行适当让利后,维持其预中标人资格;二、由建设局负责落实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后,直接确定预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12月15日,妇保院再次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第三次复评,结论为:“依据丽水市招管办【2010】3号会议纪要精神进行评标,同意元源公司适当让利后确定为中标人。”
显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们是在受到“会议纪要”干预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的。
这样的结论公正吗?
再复评,结论为:依法否决本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一片质疑声中,12月24日,丽水市政府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会议认为第三次复评结果确实不合法,不能公示,建议重新组织原第三次复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依法的前提下再次进行复评。
12月27日,建设局按照协调会意见,要求妇保院组织原第三次复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复评。
此次复评的五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形成一致评审结论,在推翻第三次复评意见的基础上,认为本次招标第一、第二名中标候选单位被否决后,元源公司作为第三名中标候选单位的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因此依法否决本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之后,此次复评结论在该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进行了公示。
建设局“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决定被撤销并限期重作
据此,建设局于2010年12月31日发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是“评标委员会结论合法,同意评标委员会意见,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元源公司不服投诉处理决定,于今年1月12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建设局作出的建议重新招标的决定。
建设局认为,评标委员会作出认定本次招标失败,依法予以重新招标的结论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元源公司以“会议纪要”为据,想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但该份“会议纪要”第一、第二项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是错误的。
建设局还表示,投诉处理内容实际上是对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的认可。即使没有该投诉处理决定,本案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审结论也具有法律效力,元源公司的预中标资格照样被否决,招标人依法应组织重新招标。
丽水市政府审理后认为,建设局在受理投诉后,未作任何调查,仅以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为依据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建设局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程序上存在瑕疵。综上,建设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此,丽水市政府于今年2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建设局的投诉处理决定,责令建设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不合法的第三次复评结果被作为定标依据
就在不少人认为应该重新招标时,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
此前,丽水市政府于2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建设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然而,3月10日,即30日还没期满,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官方网站发布了中标公告,元源公司以508.1万元的报价中标。这个定标是根据2010年12月15日的第三次复评的“评标结果”(记者注:中标公告出现低级错误,开标时间竟是2011年12月15日),而这个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部门“会议纪要”定下的基调而“评标”的。
对此,丽水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了评判意见,认为第三次复评结果是不合法的。
但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有关部门仍以这个不合法的复评结果作为依据进行定标,将妇保院的暖通工程确定给元源公司做,而元源公司的报价比原第一名、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均高出100余万元。
“这无异于有人拱手相送。即使要求元源公司对报价进行适当让利,所谓的招投标不就成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直接谈判发包吗?国有资产仍然遭受巨大的损失,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国家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相违背,这里面有猫腻,有黑洞。”丽水市医疗系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对记者说,“更重要的问题是,一些人破坏游戏规则,使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丽水这场招投标就是一场戏?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三条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丽水市妇幼保健院迁建工程暖通施工招标文件》十一、评标:“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表决是否否决全部投标。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