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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201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有奖销售难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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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5日

为迎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安阳市工商局与市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评选出了安阳市2010年度“十大维权案例”、“十大侵权案例”、“十大不正当竞争案例”,本报特对典型案例予以报道,以期能为消费者日后消费、维权提供参考。

安阳市201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1.保健食品不保健消费仲裁帮维权

消费者薛女士2009年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保健食品32盒,服用后出现副作用,与经销人员宣传的疗效反差很大,于是要求退款。该公司虽答应退款,但一直不予兑现。2010年11月10日,薛女士到安阳市消协进行投诉。消协经多次与经销单位联系协调,12月10日,该公司将10812元的退款如数还给薛女士。

点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经销商应即时予以更换或退货,《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2.有奖销售难兑现消协帮忙得补偿

2010年9月2日,林州市消费者李某向消协投诉称:2009年年底,她在该市某服饰广场购买衣服时,恰逢该商场推出购物抽奖活动。奖项为支付“港澳游”一次往返火车票款。李某幸运中奖,商家当下承诺2010年“五一”后去旅游,之后却再无音讯。李某多次找到商家要求兑现承诺,均遭到商家拒绝。后经林州市消协调解,该服饰广场补偿李某现金1000元。

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本案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不得违约,更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否则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3.“票”即合同经营者无权擅自解除

消费者郭某、周某、李某2009年均在市某游泳馆购买了游泳票,合计1820元。游泳票上未显示有效期。2010年7月份,该游泳馆却以票已涨价为由,拒绝3位消费者入内。3名消费者联名投诉到开发区消协。开发区消协认为游泳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认定游泳票继续有效。后经调解,游泳馆同意让消费者继续使用。

点评:“票”即契约、合同,《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4.撑起保护伞为民排忧解难

2010年6月5日,内黄县旬某等7户农民在本村经销商姜某处购买“耕歌”牌草甘磷30瓶,在玉米田中喷施,4天后发现玉米开始枯死,便投诉到内黄县消协。内黄县消协调查后认定该品牌除草剂不存在质量问题,旬某等7户农民玉米枯萎主要原因是因为姜某没有将该产品正确的使用方法介绍给旬某等人,致使农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姜某一次性赔偿7户农民损失款18600元。

点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标识做了明确规定。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详尽的中文操作说明。

5.电视失火酿惨剧消协帮忙得赔偿

2010年10月8日,安阳县消费者协会水冶分会接到消费者袁某投诉称:他家中的液晶电视突然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00余元。工作人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最后由厂家免费为袁某更换同型号新电视机一台,再赔偿消费者袁某经济损失4500元。

点评:《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对本案均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酸奶喝出异物消协调解获赔

2010年5月25日,消费者牛某到文峰区消费者协会北城消协分会投诉称:其购买了一箱红枣酸奶,饮用后便出现腹泻、腹痛等症状,经仔细查看,发现酸奶瓶里面有不知名的绿色条状物。北城消协分会调查发现,该酸奶虽未过保质期,但因储存条件不符合产品规定,导致食品变质,经销商未尽到食品质量安全保证的义务。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牛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

点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违反此规定,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7.服务质量不达标消协出面来协调

2009年12月16日,消费者牛某到市消协投诉称:一个月来,他家室内温度最高12℃,一直不能达到装饰公司、暖通公司承诺的最低温度。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装饰公司和暖通公司对消费者家里温度低的原因进行检测、维修,并负责将维修施工破损的家具、地板或其他物品恢复原貌,费用由装饰公司和暖通公司承担。维修后两年内出现同样问题,由物业公司牵头,装饰公司、暖通公司负责维修并视情形承担赔偿费用。

点评: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消费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重做、赔偿损失等责任。

8.手机用10天出故障消协调解再换新机

2010年1月27日,消费者姜某到市消协投诉称:她于1月13日在某品牌专卖店花2600元购买了该品牌一款手机,使用10天后手机突然出现故障,造成手机内的通讯录全部丢失。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更换手机,但经营者只答应修理不同意换机,后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新机,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移动电话主机出现主要性能故障的,在售出15日内有权选择换货或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2001年公布实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9.缺斤少两惹众怒消协维权促稳定

2010年7月12日上午,林州市原康镇秦家岗村20户群众到林州市消协原康分会投诉称,当日有3个人合伙在他们村收购小麦时,利用台秤作弊,缺斤少两。林州市消协原康分会得知情况后,迅速赶到现场,对小麦收购者利用台秤作弊缺斤少两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最后3名小麦收购者补偿20户群众小麦收购款共计14000元。

点评: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等欺诈手段,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10.合理要求遭拒绝工商、消协帮解决

2010年4月11日,消费者刘某在某商贸城购买了一套价值2400元的沙发,使用一星期后,发现隔板和一木衬断裂,不能正常使用,遂找经销商提出换货或退货要求,经销商以各种理由坚决不予解决。消协工作人员会同工商部门联合展开调查,责令经销商为消费者刘某更换同型号等价值的沙发1套,并将该案移送工商机关处理。

点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还货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属行政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均做了规定。

(以上案例及点评由安阳市消费者协会提供)

 

安阳市2010年度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阳光国农”虚假宣传被查处

崔某生产“阳光国农”牌肥料时,擅自在包装袋上印制“国农化肥补贴指定用肥、德国技术、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承保”等内容。市工商局经检支队责令崔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4万元。

点评:当事人擅自使用印有虚假宣传内容的包装袋,误导消费者。

2.私自收受进场费遭处罚

供货商李某以进场费名义给付林州市某商业公司当事人现金300元,销售其商品。林州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其1万元行政处罚。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3.以轿车为“诱饵”诱导消费者

安阳市某商贸公司发布有奖销售式广告,最高奖项为一辆家用轿车的使用权。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其1万元行政处罚。

点评:当事人以最高奖项一辆家用轿车使用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4.更改产品生产地牟利被查

申某擅自印制标注产地为“上海”的内衣外包装袋,其行为误导市民消费。安阳市工商局根据相关法规责令申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给予现金4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构成了伪造产品产地行为。

5.傍名牌假“小洋人”被查处

安阳某乳业公司印制模仿“小洋人”妙恋果乳饮料包装箱图案及颜色、同时带有“小洋人”妙恋果乳饮料字样产品投放市场。安阳县工商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当事人借名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6.虚假获奖获优宣传案

滑县某轻钢公司宣称该公司获得了“中国质量万里行二00八年度信誉保障重点单位”、“AAA信用等级单位”、农业部“全面质量管理达标企业”、安阳市“二00八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从未获得其所宣称的荣誉称号。滑县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点评:该公司的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7.滑县某置业公司违法有奖销售案

滑县某置业公司在楼盘销售中,宣称“住新房,幸运之星,开新车抽大奖”,抽奖活动中所列奖项都被抽中,奖项均已兑现。经查证,有奖销售的QQ汽车售价为29800元。滑县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点评:当事人设置一等奖高达29800元的奖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8.常某发布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案

常某发布了一则全国“中盛杯”答题有奖广告,宣称消费者只要答对一道智力题,就可免费获得新款电脑等产品。经调查核实,实际邮购给消费者的是中英文电脑学习机等产品。安阳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9.采取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化肥案

内黄县某农化公司向农资经销商宣传,每销售一吨“宏远”硝酸控释肥返还60元现金。共返还经销商现金回扣1800元。内黄县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7000元。

点评:当事人以给付现金的方式贿赂经销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10.石某销售仿冒“养元”饮料案

石某从河北省石家庄市购进“露生元”植物蛋白饮料在汤阴县销售。当事人销售产品与“养元(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汤阴县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点评:当事人销售仿冒饮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仿冒知名商品行为。

(以上案例及点评由安阳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提供)

 

安阳市2010年度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1.某市啤酒厂生产销售商标侵权啤酒案

当事人生产的啤酒分别标注为“燕京啤酒超爽型”、“燕京啤酒特制”、“青岛雪啤”并进行销售。根据《商标法》,安阳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商标侵权啤酒并罚款3.5万元的处罚。

点评:当事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2.销售侵犯“汝阳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安阳市某公司购进一批标注为“汝阳杜康”的白酒销售,因涉嫌商标侵权被工商部门查扣。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安阳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依法没收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同样违法。

3.许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许某购进“小帅才”牌法式软面包100件,在汤阴县销售。汤阴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小帅才”牌法式软面包过期。汤阴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软面包、罚款1万元的处罚。

点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侵害,应承担责任。

4.销售侵犯“梦特娇”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购进“梦特娇美善”休闲裤74条,该裤将梦特娇图形商标作为装潢使用。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休闲裤,罚款10360元的处罚。

点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5.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当事人从鹤壁油库调拨0#柴油2000升进行销售,该批柴油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滑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9820元的处罚。

点评:有些经营者只追求经营利润而不顾消费者权益。

6.侵犯“杜邦”注册商标专用权农药案

王某购进标注“杜邦”的康宽氯虫苯甲酰胺进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产品侵犯上海杜邦公司“杜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产品,罚款2000元的处罚。

点评:当事人购进了商标侵权农药进行销售,属侵权行为理应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7.生产销售侵犯“小洋人”、“妙恋”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案

当事人程某购进印制有“洋人”、“妙恋”的外包装箱、塑料瓶和标识,后生产了标识为“洋人”、“妙恋”的酸酸乳饮料。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小洋人”、“妙恋”注册商标专用权。安阳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侵权商标标识并罚款3720元的处罚。

点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广大经营者切莫存侥幸心理。

8.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案

某供销社化肥门市部购进20吨钙镁磷肥并全部销售。该批钙镁磷肥经抽取样品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9400元的处罚。

点评:不合格农资坑农害农,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林州市某物资有限公司购进12mm螺纹钢3.4765吨销售。上述产品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2.15元,并处罚款15793.45元的处罚。

点评:此案说明了部分商品经营者,只追求经营利润而不顾商品质量。

10.销售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安阳市开发区一超市顶账给当事人标注生产厂家为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出品标识为“国花郎”白酒。经调查认定,侵犯了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郎”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白酒并罚款8000元。

点评: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

(以上案例及点评由安阳市工商局消保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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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h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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